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就一「字」之差,你了解兩者間有什麼區別嗎?

隨著國家建設的大力推進,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這兩個詞,一些文件報告及頭條上發表的文章也常混用“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那到底這兩個概念在法律上是一個意思嗎?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雖然僅一字之差,含義卻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絕對不能混淆。那麼兩者究竟有哪些區別和聯繫呢?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就一“字”之差,你瞭解兩者間有什麼區別嗎?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兩者共同點為: 前提都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是按照法律進行的一種國家強制意志的徵地,同時也必須依法給予集體或農民補償。具體區別如下:

第一,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對被徵收土地的集體或農民給予補償的行為。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家所有。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

第二,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土地徵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就一“字”之差,你瞭解兩者間有什麼區別嗎?


第三,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同時土地徵收是將被徵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因此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建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因此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總之,我們要想準確辨別這兩個概念,只要我們記住: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由集體所有變成國家所有,而土地徵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臨時改變,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土地任然歸集體所有。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就一“字”之差,你瞭解兩者間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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