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大小油菜


三水三心以为:

如果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责任人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还有行贿等情节,数罪并罚,判罚可能更重。


三水三心平论:

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无疑,已经成为这个7月最受关注的话题了!

事实上,当前有三个影响力极为广泛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二是医疗卫生,三是教育问题。可以说,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受影响面最广的主流问题。

而长春长生这次的假疫苗问题,牵涉之广,影响之大,情节之恶劣,应为建国以来的第一大案,对于此类恶性案例,从重从严惩处,以儆效尤,还民众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但法治社会,任何惩处,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即使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民的期待。

我们首先来看《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那么,长春长生的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药呢?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假疫苗已经定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是,是否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却并没有直接的证据!

如果检察院没有明确的证据,要想判断为“情节特别严重”,恐怕,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请注意,这里还有一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试想,几十万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引起人民群众如此广泛的反响,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希望相关部门,对所有使用过疫苗的对象进行跟踪调查,要知道,狂犬病,目前属于世界难题,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导致狂犬病发作,那么,“情节特别严重”就毫无问题了。

那么,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几乎可以坐实。

而在这次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三水三心都可以说,这绝对是一个牵涉到腐败的窝案:试想,这样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过层层监管的?这些监管环节,是否从中受益?还有医疗单位,为何要选择长春长生所生产的疫苗?有媒体报道说,这中间的回扣惊人。这些问题,一旦查实,就会有很多的人被同罪处罚或者因受贿罪被处罚。

总之,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轨道上,对于这类的牵涉广、影响大、民愤强的大案,审判机关一定要慎之又慎。


三水三心


长生假疫苗事件,影响极其恶劣,触及人性底线,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婴幼儿。挑战公众良知。判处死刑一点都不为过。我从四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药品制假售假和其他产品还有根本的区别。药品疫苗是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却从这里下手,如果不严惩,就不能从根本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

第二:国家最高层已经相继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严查重判,给人民一个答复,给老百姓一个放心的医疗环境。

第三: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数量巨大,山东,河北等地已经用到了婴幼儿身上,让无数的家庭提心吊胆。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第四: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严重的多。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车之鉴,无视法律。必须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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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关于问题疫苗事件,很多人很关心:会不会跟当年三鹿事件一样,枪毙几个。

的确,当年三鹿事件的处罚是相当之严重的。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业被罚款4930多万,三名奶农更是因此被判处死刑。

官方层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均被免职(后复出)。

但这次假疫苗案,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我们只谈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定格刑罚是无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顶格处罚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得有主观上的造假故意,然后要有非常巨大的销售额,最后还要非常严重的对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华就是顶格判罚。

但长生疫苗案,客观上来说,虽然是黑心至极,但到目前来说只是效价不达预期,还没有报道有实际危害案例,所以,很遗憾,即便是以此罪处罚,也不会到无期这种级别,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话没说完。

假疫苗案背后,有很深的行贿受贿黑幕,这里边要扒起来,具体金额有多少,行贿对象有多少,都还不知道。

刑法对对犯行贿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等待黑料继续被爆出,我希望为那些良心坏掉的人的刑罚上加一个期限:那就是无期!


科学重口味




西门观点:可能,至少应该是无期徒刑。

事件大略:

一、假疫苗带来的严重后果。

目前的情况是:25万多支假疫苗(狂犬疫苗)已经注入25万多名儿童的体内。

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狂犬病基本上是一种不治之症。

25万多名儿童接种的是假疫苗,先不说假疫苗本身对儿童身体健康有无损害,至少是等于没有接种狂犬疫苗。

如果这些假疫苗没有被发现,那么,这25万多名儿童都有可能遭遇严重后果。

二、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此次假疫苗事件惊动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要求:




三、有关部门已经对长生生物公司罚款,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公司法人已经被逮捕,省市调查组已经进入该公司进行调查。

四、那么,相关责任人有没有可能被判死刑?

根据假疫苗事件的性质,应该属于制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规定:


这次长生生物公司生产和销售假疫苗事件,量特别大,受害儿童特别众多,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广大。

但直到现在,尚未发现和报告有死亡或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因此,依照刑法,相关责任人应该处以有期徒刑,直接和主要责任人应该处以无期或死缓。如果近期发现有死亡或大量严重不良反应者,主要责任人有可能被判处死缓甚至死刑。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对问题疫苗不应只采取行政处罚手段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近期继《我不是药神》又一吸引大众眼球的焦点。纵观长春长生疫苗问题初始,媒体和各责任部门都是亦步亦趋,循序渐进的公布对药企的处理,先是谨小慎微的公布,再是3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待总理批示后,对药企的处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处理上升到公安机关调查,显然这样的处理速度让大众感觉是不是轻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来分析这个事实的法律后果,首先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已经定性为劣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造成轻伤、重伤;轻度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均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公安机关就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对药企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走完诉讼程序。这里说明的是接种造假疫苗并造成危害的,还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第二,对长春长生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伤的,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当地监察委完全可以对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所以,对长春长生这样昧着良心挣黑钱黑心药企一定要用多种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仅仅采用一罚了之的行政处罚就完事大吉了 ,我们拭目以待。


曦风竹林


此次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影响之恶劣均属罕见,它不仅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也突破了人类道德的底线。

有人曾说对长春长生及相关责任人以“反人类罪”处罚,因为其行为伤害的可能是人类整体的利益,猪狗不如。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刑事法律中并无“反人类罪”或相关罪名。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追究长春长生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了,本人认为长春长生及相关责任人最少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应追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死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结合媒体披露的现有情况,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长春长生相关责任人,最终被处以极刑也并非不无可能。

二、根据行政主管机关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做出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三、受害人集体提起民事诉讼,长生长春可能判处天价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据此集体提起民事诉讼,长生长春判处天价民事赔偿也并非不无可能。

长沙律师刘大状,状告移动流量清零案原告,关注@长沙律师刘大状 公众微信,直接与刘大状交流。


长沙律师刘大状


在李克强总理和习近平主席相继下令严查疫苗事件后,我就知道这次事件已经不可能再是普通的行政处罚可以处理了,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也是绝对逃不掉的了,至于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我们先来看一下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量刑,那些犯罪分子是怎么被判刑的!

2009年,石家庄中院就三鹿奶粉导致多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的事件进行了判决: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两个人:一个是被告人张玉军,他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生产、销售毒奶粉,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个耿金平,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同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两人于2009年11月24日被执行死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彦章、被告人薛建忠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对于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

5 以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次长春长林公司爆发的问题疫苗事件和当时三鹿公司爆发的“毒奶粉”事件的性质同样恶劣,一个是直接注射进人体的药品,一个是直接吃进人体的奶粉,如果一但出问题,他们对人体造成的损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只不过不同的是当时的“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出了多起婴儿受损的事件,所以几乎涉案的责任人都被判刑了,目前问题疫苗事件还没有爆发出多起人身损害事件,所以目前只可能涉嫌的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并不算严重,只希望本次案件受害者能自发组织起来维权,向公安机关报送该企业违法犯罪的事实,将罪名上升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要求有不定的多数人受到伤害),这样参照上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判决,那要判处死刑的机率就会大很多,否则可能最高只是判处无期徒刑。


李钦宇


制造有害疫苗事件波及范围很广,受影响的孩子数量众多,危害极其严重。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根据这次有害疫苗事件的危害程度,相关负责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这件事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许多有孩子的明星大咖都站出来发表自己的不满。比如刘强东、章子怡、谢娜、张杰等等。

而在互联网领域,除了引起各地网民密切关注此事外,马云也为了缓解大众的紧张情绪,使阿里健康推出了应急办法,通过扫描药品二维码,可以检验出疫苗的有效期等信息。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销售有害疫苗的危害性比贩售毒品还要大。毕竟针对的人群都是年幼的孩子,之前的毒奶粉事件已让许多家庭人人自危,这次的有害疫苗又不知道会引起怎样的阴影和创伤。

地沟油、毒奶粉、有害疫苗等食品药品上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法律仍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应当以最严格的方式惩处相关利欲熏心的人,还社会和民众一个能够放心的生活成长环境。

我还是比较支持判处这件事的相关负责人死刑的。

都在孩子身上花心思赚黑钱了,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


上海小资美食生活


首先要冷静,其次责任人要判重刑,第三长生这样的公司准备关门吧

在中国,其他造假事件,老百姓可能骂几句也就过去了,但是涉及到孩子的事情如果胆敢造假,那绝对是冒天下之大不韪,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还余波未散,长生又在这事儿上面作死了

为了省点成本,在疫苗上搞小动作,稍微有点蛛丝马迹必定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舆论效应远远超越事件的本身危害程度。

其实截至目前的捅出来的是2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有问题,只是可能影响免疫效果,对人体没有危害,说白了就是没有正作用,也没有反作用,截至目前还没出现危害事件,各省也在积极采取行动补救。


之前三鹿毒奶粉已经给几万孩子造成的事实性巨大伤害(6个婴孩死亡,保守估计数万儿童患病),所以三鹿停产倒闭,这个牌子也废了,董事长判了无期,几个奶农判了死刑,从此国产奶粉一蹶不振。

因为事实上还没造成什么损害,民意只能说从“民愤”角度对量刑进行一定侧重,但不能说民愤大就是死刑,这有违现代司法精神。

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长生的高董还有她儿子至少得判个十年以上重刑,并且要罚的倾家荡产,一辈子不能再涉足相关行业,这辈子就在悔恨里度过吧

但是对他们个人的处理倒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长生这个公司,这个公司只能走三鹿一样的结局。

对造假者处以重刑,让他们倾家荡产,一辈子不能翻身。

对造假企业彻底倒闭,惟有如此,才能让可恶的造假者们敬畏法律。


云中史记


这是怎么啦,对这样没有人性,为了一己私利,草菅全国上亿祖国未来孩子性命,断我中华未来形同卖国贼一般企业如此心慈手软?

先不说处罚的结果,只要看看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和他们的家庭有多少?这些家庭和受到伤害的孩子心灵上有谁得到了安慰?有谁能够做到弥补过往的一切?

对于这些畜生般的企业年收益金额动辄数亿的对比,就只是抓几个畜生不如的禽兽,经济处罚他们单一年收益不到1%,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一个庞大的人渣钱权交易利益保护集团的做法不是吗?

他们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要毁我五千年中华之根本,残害我中华之未来承传根基,对于比卖国行为更加可恶的集团,岂能如此轻率,对这事件所有相关人员不杀不足以平中华之民憤!追缴相关人员和企业的全部财产,尽力弥补所有相关受害儿童和家庭,对那些没有良心的企业进行杀一儆百的效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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