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卻還要補繳224萬,怎麼回事?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卻還要補繳224萬,怎麼回事?

近日各種關於因虛開增值稅發票獲罪的報道層出不窮,警醒的同時,也有不少朋友產生了一些疑惑,比如:自認為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的"善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是不是可以排除虛開嫌疑?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官國稅稽處[2017]1128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雲南綠生中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虛開的179份發票涉及的稅款,按屬期分年度作進項稅金轉出,補繳增值稅2,246,372.59元,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卻還要補繳224萬,怎麼回事?

從上面這個案例其實可以看出,不同虛開的差別對待區別還是很大的:案例中的公司只是被要求將虛開的稅款進行轉出,並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而對比日前公佈的幾個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判刑的案例就可以說明!不過,即便是這樣也不能算作"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那麼,什麼情形才屬於"善意"虛開?善意取得了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善意"與"惡意"虛開概念的區別

所謂"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從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的。

而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什麼情形是屬於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對於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標準的。不會因為你自己辯稱"善意",稅務機關就認可你"善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對購貨方(受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卻還要補繳224萬,怎麼回事?

三、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如何處理?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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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卻還要補繳224萬,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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