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齐上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母子齐上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我们曾发布的一篇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一对母子从1996年起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开始向他人有息借款,截至案发时,两人共向莲花县社会不特定的60人借款,金额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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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

自1996年起,被告人刘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开始向他人有息借款。2012年被告人刘某在莲花县代理销售某品牌饮料、酒水以来,其以资金周转为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分至三分不等的月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部分出借人为了借款安全,要求刘某的儿子贺某甲、贺某乙也在借条上签字。被告人贺某乙为了让母亲刘某能够借到钱做生意,便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共向莲花县社会不特定的60人借款,金额合计为10765861.8元,其中已归还本金1501200元,已支付利息1072970元。贺某乙前后共在14个社会不特定人的借条上签了名字,金额合计为3639061.8元。

母子齐上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终,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贺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91691.8元,返还给被害人。

那么,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莲检普法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莲 花 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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