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最终锒铛入狱

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最终锒铛入狱

“无规矩不成方圆”,《信访条例》为保护广大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达个人目的,非法上访,扰乱了信访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屡次进京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最终被以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上述信访事项于2016年11月被政府信访部门受理,并于2017年初依法终结。二被告人于信访事项合法办理期限期间以及依法终结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地非正常上访。

经统计,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及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后,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等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先后十余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并再次先后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三次及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三次。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属地派出所民警多次赴京对二被告人接劝,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损失,影响了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最终锒铛入狱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处理中及终结后,明知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区不是上访地点,仍多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二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分别再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某能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非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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