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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市“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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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案例介绍】

1.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师博承办王xx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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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师博承办王xx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20时许,受援人王xx到颍州区xx巷问许xx和杨x讨要借款,其不愿偿还借款,双方发生争吵,后许xx和杨x夫妻二人一起殴打受援人,后被送至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xx派出所于5月27日同意对受援人进行伤情鉴定,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6月12日对许某某和杨某作出阜州公(xx)不罚决字[2017]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阜州公(xx)行罚决字[2017]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一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受援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阜复字[2017]xx号和阜复字[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的行政处罚行为。

受援人在行政复议维持后,四处上访,2017年8月颍州区信访办把该案件转交给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办律师办理。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通过接待受援人,调阅卷宗等举措详细了解了本案事实情况,认为本案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在报警后近两月后,即5月26日才开展作案工具的证据收集,导致作案工具无法提取,案件事实无法认定;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第许某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杨某作出仅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实属不当。阜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本应尊重事实,履行法律监督,但依然违法作出复议决定存在过错。特依法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请求撤销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违法作出的阜州公(xx)不罚决字【201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许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撤销阜阳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的阜复字【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案件立案分到具体的具办法官后,承办律师即与具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本律师向具办法官传达了希望能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该案件,具办法官对此表示会大力进行双方的调解协商工作。

在开庭传票向公安机关送达后,承办律师向阜阳市公安局提交了对本案的《情况反映》:1.请求撤销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作出的阜州公(xx)行罚决字[2017]xxx号和阜州公(xx)不罚决字[201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公安机关认定受援人王xx的伤情的形成原因是被许xx和杨x殴打所致,对许xx和杨x重新予以处罚。3.请求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在阜阳市中医院2017年4月6日对受援人受伤部位脸上、胳膊、头上拍摄的照片予以出示,根据照片重新认定案件事实。4.请求公安机关对许某某的哥哥许洪在2017年4月7日下午拿着铁棍砸受援人房门,辱骂并威胁受援人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请求公安机关对许xx的舅舅秦xx在2017年4月8日严重威胁受援人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阜阳市公安局在对《情况反映》接收后,对受援人进行了问询,了解案件情况后,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作出对案件认真调查的说明。

开庭前,具办法官约谈了受援人和承办律师,受援人向具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三日后,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作出撤销阜州公(xx)不罚决字[2017]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阜州公(xx)行罚决字[201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十五日后重新作出了对许xx和杨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援人表示可以接受,最终该案件通过协商解决,受援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办理结果】

本案件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律师利用法院的调解优势和律师的调解优势,发挥中间人作用,最终让本案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结果,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吴咸亮律师承办肖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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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吴咸亮律师承办肖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肖xx通过网络注册微信号fan02200,网名京 A,2017年7月份至今从上线各种茶道、老头子、性感小娘们等人手中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后转卖给佳佳乐名车、小豪等众多下家,从中非法获取利润合计人民币30325 元。

2017年11月20日,受援人肖x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颍州区法院通知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辩护,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本案指派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吴咸亮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于2018年4月9日对卷宗材料关键事实内容进行精炼提取形成阅卷笔录,并初步拟定会见问话提纲,查阅该罪名的司法判例以及实务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4月18日,承办律师前往阜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肖xx,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情况进行了解。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部分事实即认定非法获取利润30325元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数额不确切,另外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承办律师认为:从7月到11月长达3个月之久,且交易明细如此之多,仅根据被告人的记忆来对被告人的正常收入进行排查,无法排除被告人记忆模糊出现差错的可能性。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批量出售的个人信息次数也就2-3次,那么排除这几次,其他的上百元的交易即应作排除,不计算在此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所得之内。

【承办结果】

2018年6月,受援人肖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师承办军属刘xx交通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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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师承办军属刘xx交通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701月11日16时,受援人刘xx乘坐朱xx驾驶的皖K3Sxxx小型客车,沿阜阳市开发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叉口时,与沿xx路由西向东王xx驾驶的车牌为豫N1Hxxx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乘车人刘xx、赵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朱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只有朱xx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对于刘xx损失,各方拒不赔偿。

刘xx儿子刘x为中部战区一名士官,当时正在执行国家特殊任务,其父亲刘xx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且得不到赔偿,对儿子的情绪产生一定影响,阜南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中心经认真审查,认为刘xx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付忠与副主任郭跃梅办理此案。

【办理过程】

徐付忠与郭跃梅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接待受援人,经过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了解,最后选择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向法院主张权利。

开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出代理意见,一是案件应按浙江省城镇标准赔偿,二是对方豫N1Hxxx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乘坐的皖K3Sxxx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乘客)商业险,二个保险公司应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刘xx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事实清楚,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在卷佐证,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承办结果】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程序,最后代理律师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阜南县人民法院按刘xx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城镇标准判决各项赔偿款30余万元。目前已全部执行到位,刘xx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向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送去写有“心系军属 秉公执法”的锦旗以表谢意,并表示他一定会让儿子安心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重要任务,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4.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承办高某讨薪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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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承办高某讨薪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高某,系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农民, 2015年年初,当事人在包工头常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当事人干了一段时间之后,包工头就是不支付工钱,但是一直哄着当事人加班干活。等当事人工钱到3万多时,当事人已经没有了生活费,当事人要求包工头支付一部分工资,包工头就哭穷,哭不挣钱,对欠钱的事情不否认。从2016年6月开始,当事人就多次向包工头要钱,直到2017年1月27日,包工头给当事人出具欠条一张,上面写明:“今欠到高某工资款叁万元整”。当事人又要了一年多时间,也没有要到钱,无奈当事人申请人法律援助。

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同意其申请并将本案指派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律师承办。

【办理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之后,第一时间对案件做了详细的分析。

第一:本案的事实部分。

本案事实清楚,包工头常某对欠钱并不否认。

第二:本案的法律问题。

因为当事人是2015年跟随包工头在工地干活,从2015年到2018年2月,已经超过3年的时效,但包工头给当事人出具的欠条,上面的日期是2017年元月27日,当事人要求其支付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承办律师将分析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愿意采用起诉的方式要求工资。

承办律师对本案的全面分析之后启动了具体起诉办法。

【办理结果】

本案起诉之后,包工头收到了传票,就开始与承办律师联系,要求承办律师撤诉,当日将3万元打入当事人的账户。

5.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张鹏承办祝某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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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张鹏承办祝某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30日,辛某等人在辛某某超市购买喜气洋洋烟花六箱,给辛某祖父上坟,辛某姐夫祝某在燃放烟花时,烟花突然炸裂,导致祝某左眼球炸裂伤、颜面部皮肤烧伤。事故发生后,祝某亲属报案至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抽样及委托鉴定,该烟花质量不合格(引线合格)。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辛某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祝某等人找到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2016年5月6日,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经审核并批准了祝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承办此案。

【案件办理】

张律师对祝某的案件情况认真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立即现场调查,固定证据;二是协助祝某办理相关司法鉴定等事项,为要求经济赔偿提供依据。经鉴定祝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承办人备齐相关材料后,即着手起草起诉状,以销售者辛某某为被告到法院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某某申请追加王某某、万载县豫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针对辛某某辩称对事实经过不清楚、烟花引线合格,自己无过错,祝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时王某某、万载县豫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其只生产鞭炮不生产烟花,而祝某受伤是因烟花炸筒所致,与自己无关。因此认为造成祝某受伤系不合格烟花炸筒所伤,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承办律师逐一进行反驳。指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济损失的赔偿依据。

【办理结果】

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证据确实充分,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2016年10月25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祝某70543.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32元。2017年4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伤害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6.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承办刘xx医疗责任纠纷赔偿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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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承办刘xx医疗责任纠纷赔偿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xx因腹部疼痛于2014年10月26日到阜南县xx医院检查,经阜南县xx医院诊断为左侧腹股斜疝,于10月28日阜南县xx医院对受援人刘xx实施手术治疗。手术后第4天,受援人感觉身体发热,手术切口处红肿,且有食物、脓液等物质从切口处漏出,受援人多次向医院反映,被告知诊断为肠瘘,该医院医生告诉受援人大肠破裂漏粪,并让受援人留在该医院继续治疗,不再收取受援人的医疗费,承诺三个月后再给做手术或请专家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受援人的病情越发严重,医院也没给受援人请专家,该医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受援人二次手术修补肠瘘,二次手术后仍不见好转,还有肠液粪便外漏,2015年5月11日受援人被转入到该院的烧伤科治疗,经过常达几年时间的治疗,现仍未出院。现表面刀口愈合,形成内瘘窦道,网塞堵片被粪便污染,且无法取出,腹壁与肠粘连,经常出现疼痛发热症状,经过咨询检查,受援人网塞堵片位置特殊,如果不取出,随时可能出现感染,甚至危及生命。受援人认为医院医疗行为的严重错误,是造成其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原因,并且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要求赔偿一直未果。

【承办过程】

2017年5月3日,受援人刘xx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法援中心寻求帮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受案范围,决定给予援助,指派由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师担任受援人一审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徐付忠律师认为被告术前无风险告知,剥夺了受援人的知情权和是否同意做手术的选择权,律师认为受援人肠外瘘系手术中操作不当,损伤肠管所致。第二次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受援人的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

进入诉讼程序后,徐付忠律师受援人刘xx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申请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代理律师提出应该按照浙江省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代理意见不认可。承办律师依法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大部分的代理意见,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承办结果】

2017年12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阜南县xx医院赔偿受援人刘xx各项损伤共476216.09元。

7.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赵复全律师承办唐xx提供劳务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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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赵复全律师承办唐xx提供劳务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8日上午,受援人唐xx的丈夫王x到被告韩x位于阜阳瑶海市场“xx水产店”应聘驾驶员岗位,当天下午王x随车去合肥市瑶海区市场进货,在装卸货物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因雇主韩x否定用工关系,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受援人等人与其发生矛盾,多次发生闹丧事件,经颍州区三岔路派出所多次出警无法解决。后因此事,受援人到颍州区政府多次上访、信访要求处理,颍州区政府建议先约双方主持调解,如不成建议受援人等人通过法律援助诉讼解决。

2017年5月,经受援人申请,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并决定指派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赵复全律师承办。

【办理过程】

正式接受委托以后赵复全律师积极联系三岔路派出所,在三岔路派出所的帮助下,收集事发时双方具有劳务关系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审查法律关系、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赔偿清单、为其办理减免诉讼费申请、立案。后本案于2017年9月5日开庭,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基本被采纳,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韩x与王x具有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以后,被告韩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承办结果】

赵复全律师再次接受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受援人唐xx等人的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提供上诉答辩意见,本案最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韩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郭跃梅承办郑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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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郭跃梅承办郑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03日16时30分,被告王某驾驶登记为被告阜阳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M7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56省道行驶至省道24KM+320M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受援人郑某的儿子张x发生碰撞,造成张x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援人郑某的亲属和肇事司机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多次调解,肇事司机先支付了5万元用安葬张x,余下的相关费用得不到赔偿赔偿。

2017年10月9日受援人郑x无奈之下,带着儿媳妇和两个年幼的孙女和孙子一起来到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该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郭跃梅承办本案。

【承办过程】2017年10月9日,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根据受援人郑某的陈诉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收集死者张x在浙江打工的证据. 2017年10月11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郑某到阜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并为其垫付了部分诉讼费。

立案后,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郑x前往死者生前的打工地,经过几天的取证,调取了张x和自2014年至现在一直在该村居住的证据。

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出代理意见,一是案件应按浙江省城镇标准赔偿,二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其驾驶的事故车辆事故车辆皖KM7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世被告阜阳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皖KM7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因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 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和车辆所用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代理律师从不同角度为受援人争取最大权利,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2018年1月28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51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元;判决被告王x赔偿原告118004.78元。被告阜阳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各项赔偿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受援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为阜南县法援中心送来两面写有“秉公执法、情暖人间”、“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以表诚挚谢意。

9.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王海承办李某被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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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王海承办李某被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16日晚,受援人李某携三岁幼儿与亲友到某饭店赴宴,席间被告人张某(化名)与受援人朋友因敬酒出现争执,受援人李某劝解未果,被告人张某授意被告人赵某持斧头将无辜的受援人砍伤,被在场亲友送往医院急救,脱离危险后,受援人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过受援人依法控告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本案案发一年之后,两名被告人先后落网,分案处理。

受援人李某一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王海、王雪梅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本案较为特殊。受援人被伤害后一年有余,各被告人方陆续归案。且本案系一位受害人,两名被告人,因为二被告人归案时间不一,司法机关进行分案审理。同时,受援人无固定职业缺乏稳定生活来源,怀有身孕,同时又需抚养年幼子女,生活较为艰辛。

本案自法援中心指派以来,鉴于本案分案审理的特殊情形,承办人与受援人进行多次沟通:一方面抓紧就刑事部分全面深入阅卷,准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调解,争取较为合理的赔偿。若后者得以顺利进行,可及时让受援人获得充分经济赔偿,促进矛盾化解。

承办人承办的是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但时刻关注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诉讼进程。承办人一方面履行援助义务,与赵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主审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巩晓云律师不懈沟通,同时将对方意见及时反馈给受援人听取其调解意见,再将我方调解意见向被告人辩护人反馈。由于本案受援人认为各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给其与孩子造成严重心理创伤与阴影,调解时有反复,甚至一度陷入僵局。张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到法院后,受援人坚持要求将两案并在一起调解,承办人也认为这也是较好的途径。但由于两案分案审理,分属不同审判庭,承办人积极与张某故意一案的主审法官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何胜律师多次沟通,争取两案协同处理。这一过程,承办人一遍遍与受援人解释诉讼程序问题,告知调解与判决对其权益保障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请其权衡,并就具体的调解意见,在五方之间(包括受援人、两案主审法官、两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不断协商、沟通、反馈、解释,同时又要注意两案诉讼程序审理期限问题。

在两案诉讼程序中,受援人母亲病倒住院,受援人临产分娩住院,承办人及时与办案法官联系,以及与被告人辩护人沟通,请求适当延长调解时限,获得各方理解并配合。

期间,为更好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化解积怨与矛盾,争取和谐处理本案,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公安机关后也加入调解工作。

【办理结果】

经过努力,本案受援人首先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达成和解,但本案在一审开庭(2017年5月23日)结束仍未达成和解。一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不遗余力,继续进行调解工作。最终于2017年6月9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援人出具了谅解书。涉及受援人被故意伤害的两案,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取得令各方(尤其是受援人)都能接受的结果,受援人获得了及时足额的赔偿,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抚慰其精神损害,而两被告人被依法定罪的同时,由于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获得受援人谅解均被适用缓刑。

10.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高艳丽律师承办未能年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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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高艳丽律师承办未能年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手软热陈某某、女、2004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xx镇,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合又因其父嫌弃陈某某是女儿,于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6月1目协议离婚。父母协议陈某某由母亲邢某某抚养,其父一次性支付陈某某抚养费15600元。

陈某某之父亲离婚不到一个月就再婚生子,后因感情不和又离婚再一次结婚。现在系三婚且又有二个儿子。陈某某之母亲在离婚于2011年10月份再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陈某某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与姥爷姥姥一起生活。

2010年6月16日下午,陈某某正在上课时突然鼻子流血不止。陈某某先后到太和县人民医院、太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合肥市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郸城保寅仁济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其病情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年来陈某某之母为给陈某某治病至申请法律援助时已花费医药费用121388.3元。现在陈某某每天都都要吃药稳定病情,靠药物维持生命。陈某某每月医药费平均3716元左右。

【承办过程】

2017年6月,陈某某之母带陈某某到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其父承担相应医疗费、增加抚养费用。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高艳丽律师承办此案。

高艳丽律师接指派后,经了解,高艳丽律师认为受援人陈某某父母在陈某某幼小时离婚,现在陈某某已成为一名中学生。因陈某某学习、身体的需要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其父亲之前支付15600元生活费。显然不能满足陈某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更不用说是医药费用。陈某某母亲为给陈某某治病现已债台高筑,确实无能力再支付陈某某医疗费用,陈某某父亲有承担陈某某医疗费及增加相应生活费的义务。

【承办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陈某某的父亲承担陈某某医疗费并增加相应抚养费用。

11.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李芹承办张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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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李芹承办张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7日,张某因锁事与张某州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张某州在互殴中受伤,其人体损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伤一级,案经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7月20日,受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李芹律师担任张某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办理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到颍东区检察院送交指派手续并阅卷,通过阅卷发现案发时张某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承办人通过认真细致的阅读卷宗材料,发现案情经过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州系堂兄弟关系,张某州年长于张某,平日里被害人张某州长期对张某进行欺压。事发当日张某约几个双方共同的朋友一起吃饭,想以此化解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刚见到被害人时便遭到被害人的辱骂和殴打,张某在自身受到伤害和羞辱的双重侵害下才被迫还手。

承办律师认为,由于当时双方朋友多,场面混乱,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张某便阻止其他人的殴打行为,并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因此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偶犯、初犯,且具有积极主动阻却危害后果发生的客观行为。

同时,案发后张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参与人的情况,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张某涉案的背景及本案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建议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结果】

颍东区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此案系亲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偶尔、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12.安徽慎诚律师事务郑涛对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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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慎诚律师事务郑涛对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简介】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颍上县人,原在颍上xx咨询投资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业务部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7年11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由于被告人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其父亲向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钱某某法律援助,并于2017年11月14日将该案指派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郑涛律师承办。

【办理过程】

接到指派后,郑涛律师立即向颍上县人民法院递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复制卷宗,并多次到阜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钱某某,了解其涉及案件情况。鉴于该案案情重大,仅被告人钱某某就涉嫌金额1408万。同时案情又非常复杂,存在许多罪与非罪的中间地带。郑涛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交换意见。

【办理结果】

本案于2018年1月23日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部被采纳,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对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3.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孙曙光承办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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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孙曙光承办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临泉县xx银行信贷员期间,在办理孙x甲(另案处理)以孙x乙、孙x丙、孙x丁、刘xx等的名义申请贷款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违法向孙x甲发放贷款,造成损失41.3万元。

2017年6月18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21刑初2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xx提出上诉,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皖12刑终3x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重审。临泉县人民法院通知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孙曙光律师担任被告人张世伟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过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积极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工作,因该案件案情复杂,且积累多年,承办律师花了很长一段时间去梳理该案件时间、人物以及关系;

由于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被告人到承办律师处详细叙述案情,重点进行了解,尤其是发放贷款有没有未归操作等,从而全方位的把握整个案件事实和情况,承办律师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这一罪名是在2006年6月29日颁发的刑法修正案六才新增的罪名,无论是以借款时间还是还款时间为准均不能认定张xx构成犯罪,否则就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也即不应该在本案追诉之列。承办律师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即便张xx经手的孙中方的5笔贷款应当追诉,辩护人认为信用社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去追要,对逾期贷款穷尽了法律手段后仍未收回才算损失,也即本案中的信用社应当穷尽法律手段后仍不能收回损失,再认定实际损失贷款金额不迟。

张xx是信用社的信贷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涉案41.3万元贷款的发放,不是他一个人行为,他所从事的工作,只是涉案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显然,涉案贷款的发放,是信用社的集体行为,是单位放贷,而不是张xx个人放贷。

故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构成犯罪,也是应当首先定性为单位违法犯罪,而后才能追究对涉案贷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承办结果】

2018年5月14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1221刑初71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世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14.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柳听振承办未成年人方某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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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柳听振承办未成年人方某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6日晚上九时许,被援助人方某在与其朋友在一起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方某与其朋友共同把他人打伤,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科学鉴定室鉴定受害人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24日被援助人方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方某的父亲方某亮系一名二级残疾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申请。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同意其申请并将本案指派给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柳听振承办。

【办理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复印卷宗材料,仔细阅读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援助人方某,进一步了解本案案情。承办律师经阅卷后发现被援助人方某在本次犯罪之前,即在2014年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刚出来。而在2014年方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骨龄鉴定结果显示未满18周岁)。故方某在之前的犯罪案件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档案封存制度,也即是方某本次即使是构成犯罪,其也不构成累犯。

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此事,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后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未将方某上次犯罪计算进来,仅仅以本次故意伤害起诉。

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发表了被告人方某不适用累犯、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张某州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判处方雨有期徒刑七个月(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按照量刑规范化应当是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前方某已经在看守所蹲六个月。被援助人方某及方某亮知道结果后,非常满意。

通过本次案件,本律师认为通过不断的协调、努力,最后维护了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5.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胡兴贵承办陈某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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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胡兴贵承办陈某某故意伤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4日,陈某某与其公司同事张某等人在xx饭店吃晚饭。其间,张某丈夫崔某到xx厅对张某进行殴打,陈某某上前拉架,崔某又殴打陈xx,陈xx拿桌子上装满啤酒的酒瓶砸崔某面部,致使崔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崔某鼻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4日被移送起诉。阜南县人民法院通知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胡兴贵律师承办本案。

【办理过程】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及时接待了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陈xx,与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听取了其意见;并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

承办律师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陈某某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在该案庭审中,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该案事实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拉架时无故遭受被害人崔某殴打,从力量对比和身体对抗等各方面陈某某均处于劣势,且陈某某处于仓惶、惊恐状态下将侵害人崔某砸伤,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本案发生的开始是崔某与其妻子张某因家庭原因产生纠纷,崔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殴打是为了阻止其拉架行为,并无严重伤害陈某某人身的故意,被告人陈某某将其砸伤,明显超过防卫限度,系防卫过当。3、被害人崔某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及安徽省量刑基准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量刑。4、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办理结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皖12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受援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16.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承办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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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承办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候某在单位院内打扫卫生时,被一辆大货车碰伤,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38天。住院期间,单位只给付部分药费,出院时,医生提醒侯某做个鉴定,可能构成了伤残。侯某在家人陪同下做了鉴定,果然构成了伤残,于是,侯某开始讨要自己应得的各项费用。转了一个圈侯某仍然没有拿到钱。

侯某又去找派出所,派出所主持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派出所告知侯某符合条件,可以到颍东区法援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侯某带齐手续到颍东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其申请并指派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吕光辉承办。

【办理过程】

吕光辉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联系受援人查阅相关资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当事人对本案的认识问题。

承办律师调查后得知,侯某和A集团公司没有半点联系。侯某工作的地方,属于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有限公司,B公司将打扫卫生的工作,已经外包给C服务公司,侯某实际上应当属于C公司的员工。侯某误以为A公司有实力,找A公司赔偿,应当可以得到赔偿。

承办律师对本案的全面了解之后,认为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承办律师制定了仲裁和起诉两条思路。

首先是仲裁,因为侯某和C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侯某穿的的服装都是B公司的,我们就将错就错,直接将B公司作为仲裁的对象,要求确认B公司与侯某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按此办法的依据时,从侯某工作的性质的外观上,侯某就属于B公司员工,且B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外包给C公司问题,也可通过仲裁时查明,案件可能存在一次仲裁就解决问题。后来果然,侯某与B公司、C公司一次见面就解决了工伤问题。

其次是交通事故诉讼。因考虑到侯某属于法律援助,为节省诉讼费用,承包律师申请了诉前调解,保险公司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最终与侯某达成了合理的调解协议。

在法治环境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很多事情通过法律途径,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但法治观念也是逐渐转变的,它需要一个过程,作为一名律师,每一个案件都应当作是一次普法宣传,让越来越多人的相信法治,信仰法治。

17.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肖振承办徐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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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肖振承办徐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徐某某是利辛县的村民,在周边的建筑工地上干活挣钱。2017年11月27日5时45分许,徐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阜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东区插花水泥厂时突然发现路边走的有两个人,就赶紧刹车,但是因速度过快且距离很近就撞上了路上的行人,被害人杨某某年纪较大并伤及头部导致机械性暴力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阜阳市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1月22日,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17日,颍东区法院通知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本案指派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肖振律师承办。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之后,第一时间对案件做了详细的分析。

第一:本案的事实部分。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徐某某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其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一五一十的交代了案发的经过。本案中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辩护律师的耐心解答,被告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供认不讳,对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第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徐某某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

2、被告人徐某某具有悔罪表现,被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徐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第三:辩护律师建议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系过失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办理结果】

本案当天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之后,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判决当天表示不上诉,被害人家属未提出异议,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这起案件尘埃落定。

18.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尹峰承办刘某等四人医疗事故纠纷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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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尹峰承办刘某等四人医疗事故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系本案受害者刘某某之父。2011年6月初,刘某某前往江西省余江县区域做粮机生意,由于不适应当地气侯,刘某某上呼吸道感染,患上感冒。2011年6月10日上午,刘某(刘某某父亲)陪同刘某某前往被告处就诊。当时接诊刘某某的是被告单位不具有医师资格的实习医生(事后得知),该医生在简单询问病情后随即给患者刘某某开处方、用药、挂吊水,此后才做检查。在给刘某某打过吊水后又开一些服用的西药。由于患者刘某某服药后倍感不适,便于 2011年6月10日下午,步行来到被告处。接诊的仍是之前的实习医生,又给刘某某用药打吊水,但刘某某在就诊用药后回家不久即出现异常及药物反应。随后,原告刘某将患者刘某某送到被告处让其采取抢救措施,但被告处并未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也未将患者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救治,拖延时间,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刘某某死亡。

2011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余江县卫生局的主持下对刘某某的死亡进行调解,原告方多次要求卫生局作出会议记录,卫生局方也应允,之后的多次调解都有会议记录。会议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司法鉴定,但因为当时原告方无法单方面申请尸检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先由医疗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材料后,才能对尸体进行鉴定,但被告一直拒不同意。后因天气炎热,刘某某的尸体发生变化。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7天有效鉴定期限,原告方在事发8天后含泪将刘某某尸体火化。后双方虽然经过多次调解,但被告方一直不愿意赔偿。

【承办经过】

为依法维权,刘某等四人于2011年8月前往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考虑到申请人刘某的困难情况,同意刘某等四人的援助申请。代理人经援助中心指派后,接受四原告委托,于2011年8月29日向余江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办案人员一直不愿意登记该案。代理人无奈,向余江县人大常委会申请立案监督,后才在法院登记立案。2011年12月5日,法院判决,原告方果然败诉。

原告方不服该判决,于2012年8月24日向鹰潭中院提起上诉,鹰潭中院不顾实际情况,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原告方又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又驳回了再审申请。

代理人和原告方一直没有放弃,又于2014年6月29日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本案又于2015年7月11日经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后高院又指令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5年12月17日,鹰潭中院再次审理后,又将本案发回余江法院重审,余江法院定于2016年4月判决驳回起诉。

【办理结果】

2017年3月28日,原告方不服余江法院再审判决再次向鹰潭中院提起上诉,后鹰潭法院在2017年11月底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方271096.2元。至此,本案经过一审、申请人大监督、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申二审,代理人穷尽一切合法程序。这期间写下了近30份的法律文书,参加了近10次的开庭审理,历时六年多的时间,终于让原告方得到一部分慰藉。

19.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冯益伟承办崔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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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冯益伟承办崔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份左右,戎某某将其所有位于阜南县xx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崔x甲承建,崔x甲雇佣受援人崔某某从事瓦匠工。2016年11月14日上午九时许,崔x甲在三楼砌墙,崔某某按照崔x甲的指示在三楼粉外墙期间,因三楼墙面倒塌致使崔某某从三楼摔下。被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6天,2017年3月30日受援人出院回家休养,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

受援人住院治疗期间,只有崔x甲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165000元,其余损失部分受援人多次通过村委会及第三人试图与崔x甲、戎xx调解,崔x甲、戎xx均拒绝赔偿。

受援人家属蔡xx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请并指派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冯益伟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

2017年5月22日,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冯益伟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围绕本案发生的地点、经过、实际接受劳务一方主体及涉案工程发包人的身份信息、承包人承包的方式及资质问题及受援人的伤情展开工作。

2017年5月25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到阜南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并提交鉴定申请书。2017年7月16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受援人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等。2017年7月6日安徽华安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受援人需配置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一具,高靠背带坐便器轮椅一辆等等。

冯益伟律师依据鉴定意见的结果,于2017年7月30日向法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4609.87元。二、原告76周岁以后残疾辅助器具费项目费用另行主张权利。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承办结果】

2017年12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戎xx赔偿原告崔某某各项损失224905.27元;被告崔x甲赔偿原告崔某某各项损失749684.24元

20.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李铭剑承办晏某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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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李铭剑承办晏某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7日,晏某到安徽省临泉x中学工作,工作内容为住学楼环卫,每月工资为800元,2013年增加为每月1200元。2017年6月30日,安徽省临泉第x中学以办公地址变迁,晏某原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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