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爭奪:公章、財務帳簿、總經理職務一個都不能少(下)

在股權一號頭條號上一期文章《公司控制權爭奪:公章、財務賬簿、總經理職務一個都不能少(上)》中,我們分享了故事的前半部分。

戚德義只是龍孫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不是工商登記股東;可投資人王素華卻從戚德義手中購買股權,搞錯了股權所有者,沒能取得股東身份。

但王素華取得了龍孫達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關聯交易,拿走了龍孫達公司的財務賬簿,佔有公司房產和車輛,以龍孫達公司名義無償轉讓紫銀建材公司30%的股權。

龍孫達公司實際控制人戚德義諮詢股權律師後,謀劃了頗具技術含量的股權訴訟,控制權官司一觸即發,王素華見招拆招,逐一應對。

今天分享故事的下半部分。

03

股權訴訟 策略先行

後因當時電力政策有所調整,電廠要關停並轉,可以不發電,但可以把發電指標讓給別人。龍孫達的發電指標估計能賣一個多億元,戚德義也不想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

如何才能合法達到商業目的呢?

公司控制權爭奪:公章、財務賬簿、總經理職務一個都不能少(下)

戚德義經人推薦,找到了股權律師威廉,尋求最佳策略。

威廉律師逐一幫其深入分析:

第一,龍孫達公司由王素華實際經營管理近兩年,公司公章、財務賬簿都由王素華控制,即使將來想通過訴訟解決,起訴狀上也要加蓋公章。起訴狀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法院通常是不會立案的。

再說,不控制公章,這漫長的訴訟過程,即使贏得官司,公司恐怕已被掏空。

第二,王素華擔任龍孫達總經理,屬高管,即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但實際上她已侵害龍孫達公司利益。如果想固定證據且向其索賠,必須拿到公司財務賬簿。

第三,訴訟過程中,控制公司後繼續正常經營,通過轉讓發電指標即可獲得大額收益,商業目標得以實現。

得到律師專業指點後,戚德義以使用公章去辦事兒為名將公章借出並控制了公章。同時,趁王素華出差之機,派人接管了龍孫達公司。至此,戚德義已做到實際控制公司,並開展了正常的經營。

在控制權爭奪中,一點可都馬虎不得。一著不慎,滿盤皆輸,自有其理。

接下來,就是如何選擇訴訟策略了。

從管轄法院上,訴訟請求超過1億元即可在高級法院進行一審立案,才能規避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畢竟,王素華在當地的實力不容小覷。

龍孫達公司通過幾個訴求的合併,數額超過一億元。

公司財務賬簿未被掌握,即存在被隨時篡改的可能性,訴訟前必須採取保全措施,查封公司財務賬冊。

打官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行動前吃透法律,周密謀劃。

一切準備妥當。

公司控制權爭奪:公章、財務賬簿、總經理職務一個都不能少(下)

2008年5月2日,龍孫達公司訴至省高院,請求判令:1、王素華返還龍孫達公司自成立以來的全部財務帳簿和財務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組織機構代碼、房產證十七本、財務專用章;返還非法佔有公司的保時捷越野車、住房以及非法佔有公司資金5800多萬;2、確認《12·19股權轉讓協議》無效;3、王素華和崑山紫銀公司返還龍孫達公司持有紫銀建材有限公司30%的股權(價值3865萬);4、王素華賠償因其侵權造成的公司損失500萬元。

04

控制權官司遭遇戰

官司的輸贏對誰都至關重要,畢竟也是上億元的公司資產。

王素華委託律師,沉著應戰。

第一步棋,立即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龍孫達公司的訴求不能合併。

其目的是將訴求數額減少在一億元之下,一審即可在中級法院審理,二審也跑不出高級法院。

但這一招未獲省高院認可。

第二步棋,見招拆招。王素華提出自己是龍孫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高管。

該觀點一旦被法院認定,不僅高管侵權責任不存在,而且可能不用再返還所佔公司相關資產。

那麼,《1·4股權轉讓協議》能確定王素華是龍孫達公司的事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嗎?

這非常關鍵,也是雙方控制權爭奪戰中一大焦點。

該協議是戚德義與王素華簽訂的轉讓龍子達公司所持龍孫達公司90%股權的,而龍子達才是龍孫達的股東。

儘管戚德義是龍子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持股70%),龍子達又持有龍孫達公司90%股權,即戚德義又間接控股龍孫達公司,但他畢竟不是龍孫達的直接股東。

他向王素華的授權委託只是將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權力委託給王素華行使,只是個人行為,並非龍孫達公司的決定。

再說,龍孫達曾聘任王素華為總經理,發有任命文件,王素華高管人員的身份毋庸置疑。

王素華擔任總經理後,也更換了公司大部分人員,但其據此認為是龍孫達公司事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享有經營管理權,是錯誤。

提示一下:王素華選擇與戚德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本身就是錯誤的。這一點,很多人都會搞混,感覺只要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其簽訂協議就沒問題,這可是個坑啊。如果諮詢一下法律顧問或者專業股權律師,即可跳過此坑。

王素華是否應當返還其佔有龍孫達公司的資產?

在王素華簽收《取消委託聲明書》和龍孫達董事會免去其總經理職務後,王素華已不再享有一般公司高管的權力,其佔有龍孫達公司全部財務賬冊及汽車、房產等資產,應當返還。

公司控制權爭奪:公章、財務賬簿、總經理職務一個都不能少(下)

第三步棋,王素華提出,崑山紫銀公司實際擁有紫銀建材公司30%的股權,龍孫達僅是代持,雙方2006年簽訂有《委託持股協議》,2007年再簽訂《12·19股權轉讓協議》僅為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所需文件材料,不用再支付對價。

代持股真假與否,涉及3865萬。

依據《公司法》“關聯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的規定,王素華與崑山紫銀公司之間構成關聯關係。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但王素華利用其在龍孫達有權代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及擔任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利用龍孫達公司名義與其關聯公司崑山紫銀公司簽訂《12·19股權轉讓協議》,未提交董事會決議,又在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安排將龍孫達所持30%股權過戶到崑山紫銀公司名下,明顯是雙方聯手侵佔龍孫達公司利益。

該協議實際是王素華以龍孫達公司名義與關聯公司串通所作的虛假意思表示,目的是為獲得股權過戶審批和變更登記,應屬無效。

因此,對於依據該協議過戶的股權,崑山紫銀公司應當返還。

第四步棋,是否非法侵佔公司資金5800多萬元,王素華提供了專項審計報告,但沒說明審計目的,未審查會計資料等,結論依據不全面、不充分。

龍孫達申請對王素華擔任總經理期間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進行審計,應首先舉證證明哪一筆款項支出或使用理由不合法,但其無法證明,卻要法院為其模糊主張取證。並且,侵佔公司資金的證據又在財務文件中,返還賬簿尚未裁判,龍孫達應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另行主張。財務賬簿沒到手,無法確認侵佔資金數額。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該項訴求沒有得到支持,但該訴求數額為其爭奪法院管轄權立下功勞,此為律師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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