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你打我,我還手,爲何不是正當防衛?

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但在肅州區某小區內,同層的住戶王某和張某卻因小事由鄰居變成了仇人。

检察官说|你打我,我还手,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2017年5月21日凌晨2時許,醉酒的張某在肅州區某小區2號樓6樓樓道內用拳頭砸自己家的門,砸門聲影響到了同在6樓的住戶王某,王某遂出門進行質問:“這麼晚了你不睡覺砸門幹什麼,還讓不讓人睡覺了”。張某趁著酒勁隨口大罵:“我敲門,管你屁事”,隨即上前在王某臉上打了幾拳,王某不服氣也開始還手與張某廝打在一起,兩人拳打腳踢了好一會,後被趕來的王某妻子拉開並報警。民警發現二人傷勢嚴重,遂將二人送往醫院診斷治療,經鑑定,張某為輕傷二級,王某為輕微傷。

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王某提起公訴。2018年5月31日,肅州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公安機關決定對張某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300元。

好奇寶寶

他揍我,我當然要還手打他了,這是正當防衛啊,難道我不還手讓他打死嗎?

其實好多老百姓對“正當防衛”還有很多誤解,現在就讓檢察君為你一一解讀。

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檢察官

第二款規定超過限度要負法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款規定了六種正當防衛可以免責的情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法條,大家還是很難直觀理解以上案件中王某還手打張某算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免責,需要三個構成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過一定限度。

所謂正當防衛,關鍵在“防衛”二字上,什麼叫防衛?體現在行為上的是:逃跑、掙脫、護體、格擋、緊迫反抗等一切基於脫身、自保或者保護他人不受正在發生侵害的行為,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的脫身性回擊行為也都視為防衛行為。

檢察官

比如說,對方在用拳頭不停的打你時,你在空中胡亂掄拳為了達到嚇跑對方的目的然後逃跑,在胡亂掄拳的過程中,只要沒有太嚴重的後果,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因為你是在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檢察官

而本案中,王某在被張某打了幾拳之後,從王某身處的環境來看,王某完全可以選擇逃離現場後報警。但王某在被打後不逃跑、不報警,而是選擇直面回擊的態度,動手打張某,王某的行為完全體現了他主觀上報復、洩憤的目的和客觀上侵害他人身體的事實。因此,王某的“還手”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

那為何本案的被害人張某也受到處罰了呢?

讓檢察君再給你普普法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檢察官

本案中張某醉酒後故意毆打王某,造成王某輕微傷的危害後果,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本案中公安機關對張某決定行政拘留和罰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那如果張某的傷也是輕微傷,那是不是對王某的行為就不加以追究了呢?

如果本案中張某的傷沒有達到輕傷標準,而是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王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毆打他人的行為,應處以拘留和罰款。

檢察官

检察官说|你打我,我还手,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檢察官在此鄭重提醒您

不是所有的“還手”都叫“正當防衛”,不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的“還手”都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以暴制暴不可取,暴力解決問題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和諧社會才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美好社會。當大家在生活中發生糾紛和爭執時,文明、理智、合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態度。

检察官说|你打我,我还手,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 end •

检察官说|你打我,我还手,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