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美國上市公司股價下跌之後,常常會有律師發起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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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美國1929年大蕭條說起,在大蕭條之後不管是機構還是中小投資者,都被股市的破壞力給驚到了,對股市投資有了望而生畏的感覺。這和日本在90年代地產泡沫後,人們對投機的畏懼一樣,據統計日本現在的儲蓄達17萬億美元,而日本一年的GDP才5萬億,日本從地產泡沫後持續的通縮也能看出人們對投機的恐懼,現在的日本也很奇葩,可以說是世界唯一不但心熱錢流入的國家。

美國為了回覆人們對股市的信心,在1933年頒佈了以保護投資者為理念的證券法,並在1995年的《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中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其中明確規定,只要投資者能證明,股價的下跌是因為企業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是作出了誤導的、虛假的稱述,從而影響股民對股價的判斷,而不是因公司正常的經營風險造成的損失,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得到賠償。

這不僅讓我想到,前不久常山藥業,先是發表了一篇我國1.4億ED男的調查報告,然後二個漲停後高管減持,接著發公告稱數據沒確認,是證券公司的研報,再是一路下跌接近30%的事件,這不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臉嗎?這要是在美國不被告到破產也差不多,最少這名譽毀了,誰還來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通過多年的發展,美國逐漸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證券維權的法律體系,在法律界有專門從事這一類案件的律師。而且在美國這一類案件的原告大部分是免費的,前提是你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要告的企業確實違法了,但如果案件打贏了,律師會得到一筆可觀的費用,當然這都是企業支付的,而發起訴訟的小股東也能得到一定的賠償。

這種小股東、律師二方都受益的事,當然都樂意做了。反過來想,這可能也是美國股市,能長期走出牛市的一個重要原因吧,上市企業除了有國家的監管部門監管外,還有大大小小的股東能夠起到監察的作用,這就大大減少了企業投機倒把行為的發生,倒逼企業腳踏實地的發展。這在我們國家要是去告一家企業,就是訴訟費就夠普通股東喝一壺的,更別說錯綜複雜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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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禪風


美國股市對不當圖利行(類似趙薇股市違規案)一律給予破產性罰款並連帶追究刑責。美國法律界人士(金融律師)也無時不刻跟蹤股市動態,發現有惡意操控股票走勢、不當圖利的行為,則發起集體訴訟,要求司法或監管部門介入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美國股市有百年曆史,能夠始終遵循市場規律運作,是和法律界人士的恪盡職守分不開的。


沁著微風


第一從經濟方面來說股市的波動分為公司企業的走向趨勢,如果有人在公司內部中飽私囊等那麼是必然會導致公司股份下跌,因為滿足了少數人的利益勢必會傷害多數人的利益,由於這是公司領導人為了公司的前景就必須做出相應的措施。這種在美國來說對於本國企業不存在太多的問題,對於外國企業美國一向主張美國優先的思想會存在一些問題。

第二從法律來說美國金融法律界的律師會時常關注故事的變化,如果發現出現問題他們就會要求相關部門介入調查。這裡對於美國來說本國企業過的更順利,他們在本地擁有的人脈資源和本地優勢能夠和相關的行業內基本上穩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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