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很久沒在第一時間追熱點了,凡事等兩天再說話,讓潮水慢慢落下去,石頭才會露出來。

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比如這兩天引發眾怒的“拿女兒騙捐救兒子”,最初的版本來自陳嵐、公眾號有槽和果殼網主筆遊識猷:

2017年9月,河南太康的三歲女孩王鳳雅被查出視網膜母細胞瘤。這是惡性腫瘤,但早期治癒率極高,五年生存率可達到80%-85%,早期治療不僅可以保留眼球,還能保有大部分視力。

在王鳳雅還只有貓眼症狀時,家人就已經第一時間在網上(水滴籌、火山、快手)公開募捐,已知款項達15萬,但是他們卻沒用這筆錢給女孩治病,而是隻給她在縣醫院掛生理鹽水,拿錢去給風雅的哥哥治療兔唇。5月4日,確診8個月後,三歲的小女孩離開了人世。

這個版本,無可爭議的人神共憤,因為它全方位多角度挑戰了人性的極限,已經不再是重男輕女那麼簡單,而是詐騙和謀殺。

遊識猷也在第一時間做了澄清:得兔唇的是弟弟不是哥哥,費用來自嫣然而不是姐姐的善款,治病的時間也不是在鳳雅得病後,而是在更早之前的四月份。善款總數未必是15w,在水滴籌一共籌到3w5左右(其他平臺得到的捐助數字還未可知)。

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我們可以基於事實去做出自己的主觀評判,但不能靠虛假的細節維持心中的正義。程序的正義永遠要在道德之上,否則一旦細節崩裂,正義也不復存在。你覺得他是惡人,就把他的惡誇張放大一百倍去傳播,那麼你又與這惡人有什麼區別?

王鳳雅的父母利用女兒病情籌錢,卻一直對女兒消極治療導致其病情迅速惡化的大事實並沒有變,但是就因為細節失了實,一些評論的風向悄悄變了,甚至替這家人叫起了委屈:

如果兒子的手術是免費的,那也沒什麼可指摘的吧。

應該給這家人道歉。

無良媒體不要再亂煽動了。

……

你看,這就是代價,你的報道一旦失了實,也就失去了信任。但是原來在很多人心中,重男輕女四個字比見死不救惡劣得多。利用大家愛心籌款沒關係,籌來的款不給孩子治病也沒關係,反正知道你不是重男輕女我就放心了。

真的沒有重男輕女嗎?四個姐姐一個弟弟,其實已經很能說明問題了。這樣的家庭在農村還有很多,他們不顧計劃生育政策,也不在乎能不能養得起,憋著一股勁,就為了生個兒子出來。至於之後如果養不起,送走一兩個女兒就可以了。

王鳳雅父母應該也不會陰毒到盼著女兒死這麼誇張,但也決計不願把更多的錢花在女兒身上。直到現在,王鳳雅家人公開曬出來的治療單據只有兩千塊,拒絕配合調查,拒絕退還餘款。

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如果得病的換作兒子,態度肯定積極得多,起碼不會只掛掛鹽水。但是會不會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呢?我看也未必。兒子的兔唇,最後還不是也靠的免費基金?所以他們才能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哪裡有重男輕女!

對於這樣的家庭而言,兒子一定是比女兒重要一百倍的,但是錢最重要。如果給兒子治病要傾家蕩產,那無疑也是筆虧本買賣,不如放棄掉再生一個好了。

比如安徽一個得白血病的十歲男孩,注意看題目,是男孩。這個男孩去年11月被確診急性淋巴白血病,結果不久前,他媽媽帶著愛心人士捐助的十幾萬善款失聯了,把孩子一個人扔在了醫院。

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兩件事放在一起,要我說後者更殘忍,但因為主角是個男孩,扯不上女權,輿論的聲量反而小了很多,關注度也低了很多,大部分人只是草草罵一句這個媽媽沒人性了事。

所以重男輕女根本不是關鍵,自私才是重點好嗎。那些被遺棄、被虐待的男孩就少嗎?但是相比之下,女孩的悲劇總和女權掛鉤,更容易被放大,得到更多的關注。這難道不是另一重的性別偏見?

我當然知道,強化王鳳雅事件中的重男輕女更能撩撥大眾情緒,但是不要什麼都往女權上扯,讓同樣無辜的弟弟揹負著大眾的詛咒和惡意前行,實在太不公平。在極度自私的父母面前,男孩女孩一樣可能成為受害者。

用女兒騙捐給兒子治病是假的,王鳳雅的父母就能洗白嗎?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流傳了幾千年,也該醒醒了。有那麼一部分父母——而且還不在少數——他們真的不愛自己的孩子,只把生兒育女當做人生流水線上的必要步驟,把子女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可以利用的工具。

遇到這樣的父母,成年子女還有離開的自由,而那些還在幼年的孩子,連保護自己的能力都沒有。如果沒有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去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那人生就註定是一場悲劇。

父母對子女的愛,是即便天塌下來,也會本能的用自己的肉身給孩子撐開一絲生的希望,無論有一百種理由和無奈,也絕不會一邊利用孩子的苦難和悲情尋求幫助,一邊眼睜睜看著病魔將孩子帶向死亡。

別再用“虎毒不食子”和“都不容易”來給那些自私的父母來開脫,一個又一個冰冷的故事正狠狠抽打著善良的人們耳光,比起事件的反轉,這樣的打臉才更讓人感傷。

與其強調王鳳雅的性別,不如去問一問:這些不配為人父母的父母,什麼時候才能有法律去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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