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让科研人员从成果中获得更多收益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培养造就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就要健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激励机制。让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中获得更多收益,是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

在5月下旬“两院院士大会”召开之后不到两个月,7月24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如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进行部署。

具体来说,《通知》的主旨是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高精尖的成果。

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三个方面很重要。一是科研人员可以对项目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二是科研人员对项目经费使用有更多的自主权;三是科研人员可以从成果中获得更多物质方面的收益。

其实,更重要的是科研项目转化之后科研人员的收益方面。这次,《通知》做了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

科研成果是一个很大的富矿,但这些成果并未完全实现自身的价值。拿中国高校的专利成果来说,截至2016年年底,高校专利榜单前50名高校的专利数量就达116156件,其中很多高价值的专利成果,特别是有效的发明专利,未能实现转移转化。从这一点上说,我们有时候是“抱着金饭碗讨饭吃”。

专利成果价值几何?去年发生在山东理工大学的专利权转让就说明了问题。由该校毕玉遂教授研究团队研发的专利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技术专利被一家企业收购,企业为20年的专利独占使用许可权将付出5亿元的对价。这在国内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历史上是不多见的。

现在许多高校、科研机构规定将不低于70%的职务科研成果净收益划归成果主持人或其团队所有。果如是,毕玉遂及其团队不但可以获得丰厚的个人回报,也会为进一步科研的展开提供物质基础。

但这也有许多限制性因素。比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但前提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这个前提对科研人员来说存在“风险”,也会制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股权激励”这一点十分重要。其实早在2015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对股权有了明确说法:“制定在全国加快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办法,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无疑,股权激励这一权益性收益是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方面。这不单纯着眼于当时,当着眼于长远。但这一激励机制现在看来执行起来并不顺利,或者说当时的规定还比较宽泛,强调的是“单位”,而没有具体到科研人员“个人”。比如,有的企业赋予了科研机构股权,并要求将股权具体落实到科研人员个人身上。现实情况是,科研机构可以接受股权,但具体落实到科研人员个人身上,因为科研成果权属方面的原因很难落实。

现在,“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的规定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

总之,科技人才队伍的培育,需要克服各方面的制度约束,为他们创造一种有的研、能够研、研有收益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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