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案例」中站检察:酒驾记录伴终生 屡教不改受重罚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至郑云高速往云台山方向25公里处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刮擦,造成两车损坏、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赵某某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本辖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68.8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2018年3月29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针对以上事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查:赵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0月10日被济源市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赵某某存在以下从重处罚情节:1、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基层案例」中站检察:酒驾记录伴终生 屡教不改受重罚
「基层案例」中站检察:酒驾记录伴终生 屡教不改受重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驾驶人酒驾违法记录将会伴随终身,再次酒驾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经济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多项处罚。希望广大驾驶人牢记“关爱生命、拒绝酒驾”的口号,时刻提醒自己,做文明守法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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