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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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發展,國內的中小企業如潮水般湧現的同時,部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公司已經進入快速淘汰期。那麼,接下來了解一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都是怎麼回事。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解散的原因包括一般解散、強制解散、股東請求解散三個類別,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公司合併和分立的解散都屬於一般解散;公司主管部門決定解散、責令關閉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屬於強制解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則

但是要注意,公司的解散並不能使法人人格直接消滅,只有解散引起的清算程序完成之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能消滅。

清算是終結已經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程序。除了因公司合併或分立、公司破產清算以外,清算的規則大致相同。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則

清算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行清算,再就是指定清算。自行清算的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清算的發生由三類情形引起,一是公司解散超過15天沒有成立清算組的,二是成立清算組後故意拖延的,三是違法清算可能損害股東或債權人利益的。如果債權人未提起公司清算申請的情況下,股東是可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規則

清算過程中涉及到諸多法律責任的問題。在公司清算的過程中公司依然是依法存續的,如果股東或董事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財產的流失貶值,那麼債權人是可以主張股東或董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比如公司董事或股東在法定期限內為成立清算組導致的資產流失貶值、清算組成立後股東或董事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的文件滅失而無法清償、股東或董事以及實際控制人惡意處置資產並使用虛假的。

注意: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出資的部分應列為清算財產,不受訴訟時效和出資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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