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潮州發布通告!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爲!(附舉報方式)

關於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市環境安全和公眾環境權益,根據《刑法》、《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監察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重點整治區域

韓江及其主要支流、黃岡河及其入河主要支流、楓江、南總乾渠、西總乾渠、三百門灣、大埕灣和柘林灣海域等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公益林、基本農田等,以及生態紅線劃定的範圍內。

二、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情形的行為;

(二)實施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的適應行政拘留案件情形的行為;

(三)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小”企業的行為;

(四)電鍍、造紙、漂染、固體(危險)廢物處理、畜禽養殖、冶煉、開採、製藥、化工、食品、製革、電力等行業以逃避監管等方式故意排汙的行為;

(五)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開採、毀林開墾,以及其它區域非法採礦、採砂、採石、採土等違法行為;

(六)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違法建設項目的行為;

(七)違反《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非法傾倒建築垃圾,嚴重破壞山林、農田、江河、水庫、池塘等行為;

(八)違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提供、處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九)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安全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從重打擊的對象

(一)為環境汙染違法犯罪企業和個人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

(二)正在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三)在辦的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案件中,仍在逃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四)已結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尚未查處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五)經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再次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四、凡是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充當“保護傘”的人員、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及參與者主動向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如實坦白環境汙染違法行為或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經發現,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將依法採取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人民檢察院還將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企業和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在生態環境保護中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特別是為環境汙染違法犯罪企業和個人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監察機關將堅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五、對於在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在逃的,公安機關將加大追捕力度,絕不放過。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逃跑後被抓捕歸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從快懲處。環境汙染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全市各級各部門、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級各部門要以強化政府環境監管責任為重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重心下移、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現縣區、鎮街、村居各級環保責任全面落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懲治,對環境汙染違法犯罪重拳出擊,依法懲治一批環境汙染違法犯罪分子,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對於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的,檢察機關將提前介入,公安部門將按照辦理刑事案件有關要求與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同步調查詢問、同步提取固定證據。供水供電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執法部門實施停電停水、限電限水;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送水通知,供水供電部門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送水。

七、環境安全事關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環境汙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根據《潮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及時舉報環境汙染犯罪行為的,環保部門將根據《潮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的規定給予獎勵。對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司法機關將對舉報人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對窩藏、包庇環境汙染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舉報電話:12345服務熱線或110報警平臺

有獎舉報電話: 手機號碼:13828367868(市環保局);13828355368(潮安區環保局);13828378068(饒平縣環保局);13828353268(市環保局楓溪分局)。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監察委員會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潮州市人民檢察院 潮 州 市 公 安 局

潮州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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