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昌举行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孙娟、实习生

肖珍珍报道:7月25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萌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朱虹,副主任马志武、龚建华、郑为文、冯桃莲,秘书长韩军和委员共55人出席会议。

在通过会议议程和日程后,朱虹传达了栗战书委员长视察江西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周萌就学习贯彻栗战书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作出部署。他指出,栗战书委员长对我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人大工作等方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的关心厚爱。栗战书委员长从“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部署、推进人大工作,要形成一套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工作机制,要持之以恒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三个方面对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栗战书委员长带头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体现了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政治自觉,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树立了标杆、做出了表率。

周萌强调,根据刘奇书记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栗战书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要做到: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栗战书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各项要求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理解。特别是要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与中央苏区代表大会的探索、政权建设的探索结合起来,加强研究,指导实践,使新时代人大工作呈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二是更加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引导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同时,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好省委指示,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三是更加自觉围绕大局依法做好地方人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主线,编制、调整立法规划计划,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人大监督工作严格遵循“依法”二字,抓住突出问题持续发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当前,要在省委领导下,重点围绕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认真做好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预决算审查监督、审计整改问题满意度测评以及“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专项活动等工作;继续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系统、立法备案审查系统和代表履职管理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更加自觉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持之以恒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增强本领、担当作为、求真务实”要求,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并自觉运用到人大工作实践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调研方式,完善调研机制,提高调研质量;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作风建设,聚焦“怕、慢、假、庸、散”五大问题,按照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议部署要求,驰而不息改作风转作风,引导人大干部真正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精力放到落实中,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两个机关”。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桃莲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义硚作的关于《江西省电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兵作的关于《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关于《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魏民作的关于《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邱荣飞作的关于《一揽子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舰海作的关于该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杨泽民作的关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省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作的关于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提请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孙菊生,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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