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案手记|徐逸峰:抢了打工妹1700元,为何重判12年?

根据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指示精神,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办案,特别要带头办典型、疑难、复杂案件。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徐逸峰是一位有着多年公诉经验的“检察老兵”,他将“检察匠心”和正义情怀贯彻到办案全过程,起到了检察长办案应有的示范、引领和督导效应;向社会传递了法律的信仰,让老百姓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

对被告人要体现保障权益,要体现从轻政策,但如果该追究的不追究,该体现加重从重的不体现,就是对犯罪的一种放纵,也是对社会及公民权益的又一次侵害。此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检察长办案手记|徐逸峰:抢了打工妹1700元,为何重判12年?

刚拿到张全(化名)案的卷宗时,我以为只是一桩普通抢劫案,案情并不太复杂,案值也不大。但事实并非如此。

事情发生在2018年1月,嫌疑人张全谎称他是刘总,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搭讪被害人方芳(化名),此后,又以发包手工活为由,多次约被害人见面,并提出做女朋友等无理要求。方芳发现张全的不良企图后,拒绝与他交往,但张全并不罢休,通过微信等方式死缠烂打,不断骚扰、辱骂被害人。

2月的一天下午,张全得知方芳在春节期间独自一人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跑去借送“压岁钱”的名义想与之发生性关系,方芳拼死反抗没能得逞,恼怒之下张全想要回500元“压岁钱”,但只抢回部分。回去后,张全仍不罢休,第二天凌晨,他酒后拿刀,强行撞开方芳锁住的宿舍门,抢走1700元。

合上卷宗,我的目光停留在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定性上——一般抢劫,这也是公安侦查阶段的结论。凌晨、酒后、持刀、撞门入室,这几个词始终在脑海里萦绕,想着想着我心头一震,这仅仅是一起一般的抢劫案吗?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一般抢劫的法定刑为三到十年,但如果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8种加重情节中的一种,法定刑将在十年以上。

在对卷宗内各组证据充分研究后,我到看守所提审了张全。张全2008年就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才一年多。不过他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差,企图用谎言对抗司法机关,逃避刑法的制裁。

检察长办案手记|徐逸峰:抢了打工妹1700元,为何重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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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是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起初我们内部有过不同的声音——“只抢了1700元,定为入户抢劫,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过重,是否应当从轻处罚”。我认为,国家公诉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不能够在司法中用好法律这一惩恶扬善的利器,该追究的不追究,该从重的不从重,就是对犯罪的放纵,也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伤害。

在组织刑检部门的部分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进行研讨时,我提出,我们的司法工作,要认认真真理解和还原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就是法律的这个条款要保护的是什么,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刑法对抢劫罪设置入户这个加重处罚条款,除了保护我们的人身财产权,更重要的是要保护我们对住宅的心理和生理安全感。

家是什么,家对每个人来讲,是最隐蔽、最隐私的空间。本案的案发场所,虽然是集体宿舍,但时值春节,被害人独自居住,在当时的时间、空间节点,这个宿舍就符合“户”的界定。案发时正值凌晨1点,张全持刀撞门入室,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是不言而喻的,认定其属“入户抢劫”这一情节,既有充分证据,也严格适用法律,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最终,这个意见达成共识。

出于应对庭审翻供的可能,我会同公安部门对张全的有罪供述再次同步录音录像。不出所料,开庭那天张全当庭翻供——“我进去,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我就拿了她口袋里的300块钱,这是我之前给她的压岁钱,我没有抢她的钱!”如果张全的这番谎言成立,在刑法意义上,他可能就构不成抢劫罪,或将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当庭指出,被告人编造的情节,有太多巧合,但都违背常理。“一、凌晨1点,二、撞开房门入室,三、携刀威胁。如果你是被害人,内心是怎样感受?这种暴力、威胁和侵害行为,是可以用‘吓唬’就能掩饰的吗?”张全顿时哑口无言。

这样的庭上交锋,在我公诉人职业生涯中,可以说是经历了无数次,但每次面对这种状况,我都会提醒自己,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以娴熟的讯问技巧,通过客观公正的摆事实、讲证据,充分释法说理,让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令其逃脱法网的妄想土崩瓦解,让每个案件的庭审都成为宣传法治,弘扬社会正义,彰显司法公正的过程。终于,被告人张全当庭认罪悔罪。

我始终认为,刑法是带有强制性,具有刚性的,但是司法应该是有温度的。根据刑法,持刀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张全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综合考量张全的犯罪成因、犯罪背景,及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后,我院向法院作出了“十二年至十四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张全有期徒刑十二年。

(讲述人系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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