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作為執行標的物的房屋擅自處理,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依法審理此案,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情回顧:劉某某、劉某與黃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劉某某與劉某簽訂的某市某路58號康馨慧苑12棟6單元302室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劉某某、劉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黃某將法院判決的標的物房屋某市某路58號康馨慧苑12棟6單元302室產權過戶給黃莫所有。該判決書於2017年6月28日人民法院依法向劉某某、劉某送達,同年7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上述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期間的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劉某擅自將上述執行標的物以人民幣41.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第三人江某,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其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義務,將財產變賣,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劉某系初犯,歸案後能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
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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