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框架協議(品牌加盟,共同投資)

投資合作框架協議(品牌加盟,共同投資)

甲方:江蘇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基於對XXX模式的認同,就在 省 市/縣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立的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區域

1.1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1.2 註冊資本: 萬元。

1.3 經營區域: 省 市/縣(包含:

不包含: )

二、股東出資入股情況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設立新合夥公司,具體如下:

2.1 出資比例

甲方佔註冊資本的 %,即出資額為 萬元;

乙方佔註冊資本的 %,即出資額為 萬元;

2.2 表決權

甲方表決權佔51%,乙方表決權佔49%。

2.3 分紅權

公司按管理報表進行預分配利潤,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甲方獲得的投資收益於次年分期用於公司運營支持及團隊激勵。

2.4 出資時間

甲乙雙方根據《經營計劃書》及公司實際情況約定時間節點分批同比注資。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3.1 公司設執行董事1名,由甲方選派人員擔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監事由乙方指定人員擔任。

3.3 公司註冊及銀行開戶完畢,公司複核U盾及主管U盾、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工商調閱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4 管理團隊人員(含總經理、營銷副總、工程副總、設計總監)由乙方組建,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執行董事正式發文任命,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

3.5 乙方及管理團隊完成籌建期預算,並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執行。

四、保證金條款

4.1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起七個工作日內需向甲方繳納乙方投資出資額的50%(即人民幣 萬元)作為合作保證金,甲方同步配比甲方投資出資額的50%(即人民幣 萬元),共同作為公司註冊成立前的啟動資金,用於支付前期公司籌建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房租、基建等)

戶名:江蘇XXX有限公司

賬號:

開戶行:

注:乙方應在匯款時在“備註”欄註明付款事項,以作為付款依據。

4.2 甲乙雙方已出資金額(投資出資額的50%)作為已認繳公司註冊資本金。

五、股權轉讓及增資

5.1 股權轉讓:公司成立後,經其餘股東同意,某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5.2 增資:若公司經營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同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引進第三方入股,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甲方同意。

六、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6.1 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

a) 各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可協商解除協議;

b) 不可抗力原因;

c)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解除協議,提出方應對對方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補償內容雙方另行協商);

6.2 本協議解除後:

a) 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b) 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c) 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七、違約責任

7.1 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或未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三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7.2 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五十萬元。

八、不可抗力

8.1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凡各方在訂立本協議時對其發生不能預見,對其發生、進行或終止均無法抗拒、無法克服的事件且該事件對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產生實質性障礙的,均構成本協議項下之不可抗力事件。作為具體說明而非限制,該等事件包括:天災、大氣擾動、閃電、暴風雨、颱風、龍捲風、地震、滑坡、地層下陷、水毀、傳染病、罷工、閉廠、火災、洪水、戰爭、暴亂、爆炸、恐怖主義及禁運;

8.2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任何一方或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應立即通知其他方,並於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地相關行政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的書面確認證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如各方未能就繼續履行本協議達成補充協議,或對本協議進行修訂或變更,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其他方發出終止本協議之書面通知,其他方應在接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就是否終止該協議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做出答覆的,視為同意終止;

8.3 任何一方或各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或各方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九、其他

9.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公司章程應根據本協議進行制定,如工商登記等行政機關有強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可按照強制性規定進行制定,但甲乙雙方之間權利義務,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9.3 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9.4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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