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金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调解,刘金亮同意偿还申请人李维彬借款22万元,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李维彬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金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风险告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亮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金亮长期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刘金亮
性别:男,60岁,户籍地辉县市城关镇城后东街东9条51号。
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
身份证号码:4107821958XXXX0010
执行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豫0782执78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李维彬借款22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3—6221929
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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