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借助外力发展国内经济,国家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现在各地招商部门经常挂在嘴边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其实最早就是国家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只不过现在各地招商部门为了提高本地的政策优势,将这些政策也应用在国内的被招商企业身上而已。
今天我们花点时间,了解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早年经营面临的经营不满十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
所谓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中外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这种企业其实和我们常见的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其中一方的股东是外资而已。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以鞍钢蒂森克虏伯汽车钢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主要有两个股东,一是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中外两家各自持股50%。该公司注册在中国,主要生产基地、经营区域均在中国。这就是一家典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中外合作企业在现实中比较少。
3.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实这种企业就是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完善的股权结构,只不过股份由国外企业全资持有而已。如果此类企业将部分股份出售给国外的其他主体,就会由外商独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同样以蒂森克虏伯为例,蒂森克虏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典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在中国经营,但是股东只有一个,即蒂森克虏伯股份有限公司,由其100%持有,相当于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这一类企业主要是合伙人企业,和前面的有限公司或不同。
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例,该合伙企业的股东或者叫合伙人中,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企业本身是会所常见的合伙制企业,所以是个典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早年国内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较为丰厚的优惠政策, 比如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常见的税收优惠如下:
1.税收优惠
所得税方面,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营业税方面,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
增值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
2.土地优惠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可以实行弹性地价。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三、具体涉及的法规政策
1991年4月9日,中国政府办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7年3月16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该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按照五年过渡期要求,2008年至2012年为过渡期,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外资企业将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产生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2017年3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企企业,也无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原有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四、经营不满十年的补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满十年的补税问题,在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有提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根据1991年和2007年的这两个法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不足十年即注销或者改为内资企业时,是否需要面临补税的问题,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991年法律,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经营年限不满十年就申请注销或者转型为内资企业,则需要依法补缴减征的所得税。
2017年3月16日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007年新法,新法规定老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五年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正常税率,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使用新税率,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那也就不存在经营不满十年补缴所得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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