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知識:「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嗎?

一分鐘知識:“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嗎?

【案例】

楚某原戶籍所在地是北京市,2005年楚某從北京市遷出,遷往上海市,在去戶籍登記處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後住院半年。出院後,楚某在上海市一朋友家休養年,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身體康復後他又前往深圳打工,並依法在深圳辦理了居住證,居住期限為六個月。現在楚某決定為自己購買一份保險,那麼他的法定住所一欄應如何填寫呢?

一分鐘知識:“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嗎?

【法律解析】

楚某仍應依照自己在北京市的戶籍所在地地址填寫。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戶籍所在地為準,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本案中因為楚某在上海期間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所以不能視為在上海的一年間為其經常居住地。綜上所述,由於楚某從北京遷出後並沒有經常居住地,所以其法定住所仍應以北京的戶籍所在地地址為準。

一分鐘知識:“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嗎?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豪門韜略

王寧《不可不知的1000個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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