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三天就闹离婚,20万彩礼不归还,你怎么看?

榆木疙瘩


呵呵,这貌似遇到结婚“碰瓷”了吧:假以看不惯的名义,段时间内骗取十多万巨额彩礼,这笔账,划算……

这事普法君身边同学遇到过,老家农村穷嘛,老同学长得不是很那啥,人有内向的不行不行的,在当地实在找不到对象了,无奈之下从云南花六万块买了一个媳妇。



后来媳妇给生了个儿子,大概一年多两年时间吧,女方觉得与男方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离家出走回老家,咱也不回婆家了。

不过,同学家得了一个儿子,想想也就花了六万块,值了……此事他们就没有再计较。

但是本文中这家人很显然不厚道,甚至有骗婚之嫌,结婚才三天呐,你新娘就说关系不和走人……

收20万彩礼的时候咋不说不合?结婚三天你就不合了?

关键是 她走就走吧,彩礼还不还,要不是被诉上法庭,她们还真敢照单全收啊……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下,付彩礼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普法君看了一下,至少这第二条是够上了,至于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这事不好说,但在农村来讲,20万的现金也够众多农民喝一壶了……

因此,返还彩礼是必然的,哪怕你跑,你能跑月球上去?

但有一点文章没说清:为何法院才支持返还六万彩礼,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是男方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刻意隐瞒了什么信息??

若不然,花20万彩礼娶进门的媳妇三天就跑路,这种情况下仅退六万彩礼钱,于情于理想不通……


普了次法


【事件回放】

河南光山县。李大姐倾尽所有,敲锣打鼓为儿子办了热热闹闹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长,婚后第三天,儿媳妇即一去不返。这头李女士的儿子无奈,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退回20万彩礼。

法院判决(或调解)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女方退回男方彩礼6万元。

【潘律师点评】

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律师,潘律师认为,这女的过了,很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甚至骗取财物的嫌疑。

毫无疑问,男方家出20万彩礼,是诚心诚意要跟这女的结百年之好的,那么女方收下这个钱,就意味着她同意并愿意履行婚约,但事实上,她只跟人家结了三天之好,甚至连三天也没好,就离开丈夫再不回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她还不主动提离婚,因为,她认为如果她先提的话,彩礼这事是别不过去的坎,所以她等着男方提,她以为谁提是谁毁约,谁毁约谁就得认栽。

她以为人家都傻。

咱们先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假设男方家庭生活不困难,那么,是否退还彩礼应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

结婚三天,实际共同生活也就一天吧?比之一辈子的时间,这算共同生活吗?算吗?

潘律师认为,不能算!

所以法院判退6万,明显不公,如双方婚前没有同居,本案应至少判退15万元,对男方才稍显公平。

潘律师想提醒一下某些总想发不义财的,谁的钱都不是海水潮来的,结婚离婚都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借结婚离婚来发财,就是你不地道了。

就那么一个农民家庭,能有几个20万?做生意要讲诚信,做人要讲良心,你拿到的是交付终身的钱,却只给人家展示一下样品就走人, 你不觉得心亏?不觉得是在拉仇恨?

你说人无横财不富,我说外财不发命穷人,为人莫做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不管你信不信,我信。

同意的,就请点个赞!关注潘律师,捍卫正义的路上,你我同行;分享思想的点滴,我们同在。感谢您的阅读!

潘卫霞律师


深圳李涛律师观点:结婚三天闹离婚,鉴于双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彩礼已交付,即为女方所有。所以20万彩礼很难全部归还。但是由于女方的过错,男方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部分返还。

我是深圳市的执业律师,欢迎关注我,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河南光山县,李大姐倾尽所有,敲锣打鼓为儿子办了热热闹闹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长,婚后第三天,儿媳妇一去不返。这头李女士的儿子无奈,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退回20万彩礼。法院判决(或调解)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女方退回男方彩礼6万元。


综上可以看出,是儿媳妇在婚后三天一去不复返,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故意,李女士的儿子无奈诉讼离婚。从中可知,女方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从案件中“李大姐倾尽所有”,可以理解其为了给儿子凑彩礼使得生活变得艰难。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若是李女士儿子能证明彩礼交付造成“生活困难”,则可主张全部彩礼返还。

但在本案中,通过法院诉讼,只拿回6万元。说明婚前的彩礼,没有给李女士儿子造成生活困难的境地。但是因为其是这场婚姻里的受害者,并且遭受了经济损失给生活带来了压力,所以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依法判决彩礼的部分返还。

而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彩礼问题可适用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则如果能举证当地有离婚返还彩礼的习惯,可以适用。



这给世人以启示,结婚需谨慎,彩礼更需谨慎。为了减少因为结婚彩礼而受到损失,可以婚前签订协议,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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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事情经过

该事发生在河南光山县。李女士的儿子小强与前妻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三天,前妻以互不喜欢为由离开,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20万元。因双方无感情基础,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但女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并将6万元执行到位。


真是金婚

人家结婚50年叫金婚,但这对男女的婚姻也可以称之为“金婚”了,结婚三天时间,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一个晚上,男方就损失了14万元。按照东北话来说,就是“那可老贵啦”,比黄金还要值钱。

笔者真为男子心痛,看视频,男方家里经济条件还算可以,但谁家的钱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是血汗钱。估计男方家这一年就算白干了,真是丢了媳妇又折钱,劳心又劳神,亏大发了。



最新套路

难道这是最新的赚钱套路:经人介绍相亲,短时间内结婚,然后以感情不和离婚,带着巨额彩礼一走了之。笔者真是佩服,还有比这来钱更快的方法吗,简直就是无本万利!大家请看,女方三天时间就拿走了20万元,如果不是法院判决返还6万元,男方的损失更大。想想笔者辛苦一年也赚不到这么多钱,真是汗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但是本案中,小强和前妻在一起生活了一天,有了夫妻之实,就不符合这一规定了,所以法院也只能酌情判处女方返还6万元。

套路真深啊,看来不懂法、不学法,那是要吃大亏的!

法律责任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于该女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以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的。



该女子的理由也很雷人:“我作为一个女孩子,感觉结了一次婚吃亏,所以不好意思拿出来”。这前面所讲还能理解,但怎么得出后面的结论的,笔者也是无语无解。


打虎拍蝇


谢邀,其实想大姐遇到这样的事情在农村也会经常发生的,但是不会像大姐孩子这样结婚三天就因感情不和离婚的

不但说感情不和,还不退还彩礼二十万,彩礼二十万想要完全退还恐怕是不可能的,在农村的彩礼是没有法律约束的,就是走法律程序,也是顶多退一部分的,像这种事太常见了

在我们村原来就有这样的事例,都是一个村的经媒人撮合走到一起,结婚了结果洞房花烛夜那一晚上,女的不让男的碰她,接着连着好些天床都不让碰,后来男孩把这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就问女孩,女孩说感情不和要和男孩离婚,南方结婚发了好多钱结果最后连女人都没碰到,你说冤不冤

在农村的彩礼钱百分之八十是很难要全部的,能给一部分就算不错了,要是不给没有证人什么的,也只好自认倒霉了


我是农村哥


案件情况:


此事发生在河南河南光山县,女子结婚三天闹离婚,20万彩礼不予退换,男方起诉,法院判决归还6万元,女方仍然拒不执行,理由是“我一个姑娘,结了一次婚,吃亏了,”所以不退。


一、法律怎么说?

那么这20彩礼彩礼应不应该退呢,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一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彩礼退必须满足以上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

二、法院判退还6万元彩礼明显过少,有失公平。


1、首先,该女子有骗婚嫌疑。河南女子索要了20万彩礼,然后生活了三天就闹离婚,然后拒绝退还彩礼。双方具体为何离婚我们不得而知,但从该事件的外部情况来看,明显有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嫌疑。在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比比皆是,女方先承诺和男方结婚,然后索取高额彩礼,婚后时间不长即以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且拒绝退还彩礼,离婚后又找一个人结婚,上演同样故事,如此这般,最后嫁了四五个人。此种情况即是明显的骗婚行为,但这种情况一般较难取证证明。


2、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来看,法律规定彩礼退还条件 一是未领取结婚证;二是却未共同生活;三是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显然双方肯定领取了结婚证,。那么,他们算不算共同生活呢,这个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按常人来理解应该是双方互相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上也应该有一定的长度,比如生活个一年半载,像本案中生活了3天绝对不是法律上的共同生活,法律也绝不会保护这样的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归还全部彩礼,即使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利益,也应该判还大部分彩礼,不至于只赔6万元。


从情理上来说,我本人也出身农村,对此深有感触,现在许多地方农村彩礼确实高的离谱,动辄十万、二十万的彩礼,有的还必须房子、车子,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万紫千红一片绿”,“一动不动”。农民靠种地一年的收入能有多少?但是父母又不能不为儿子娶媳妇,所以许多人就是砸锅卖铁,借高利贷也要为儿子娶上媳妇,身后却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如果媳妇过了两三天跑了,再不退还彩礼谁能受的了。


这个案子判决归还6万缺失有失公平,况且女方不退彩礼的理由是“感觉亏了”,这纯粹是一种法盲的表现。所以,像这类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往往矛盾比较尖锐,加之双方法律意识不强,一旦处理不慎,容易酿成严重冲突后果。


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大多时候却因为高额彩礼问题让我们没有了那份心情,也使婚姻的幸福变质,同时也给婚后的年轻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和思想负担。


法律人604


当今社会,因为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大家经常能够在网上看到各种各样天价彩礼或者各种情侣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因为彩礼这一事件闹崩,有的直接没了下文,有的结婚了也是含着怨气,而且高额彩礼的婚姻多数为相亲,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可能就会闪离。更有甚者在婚礼当天导致男方拂袖而去。如果还没给付彩礼还好,如果已经把彩礼给付最后一口气没咽下去事情崩了,这彩礼又当如何呢?男方能要回吗?又该怎么要回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指点迷津,告诉大家如何是好!


老规矩,给大家讲讲一个案例。2016年11月,大蒜和洋葱与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15日,今天是大蒜和洋葱订婚的日子,按照习俗大蒜父亲向洋葱汇款58888元作为礼金。同月,大蒜家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款出资购买价值6万余元的三金(钻石戒指、项链、耳环)作为彩礼赠送给洋葱家。2017年4月28日双方举办婚礼并领取结婚证,婚后仅生活一个月双方因为种种鸡毛蒜皮的事情吵的不可开交,气愤之余就去领了离婚证,等双方父母知道后想劝已经来不及,男方父母对自己孩子是一百个不乐意,不仅是因为离婚,还有就是洋葱离婚后一走了之,把当时的彩礼也一并带走。男方反应过来后多次去女方家要求退还,女方均拒绝归还。现大蒜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洋葱家返还彩礼和三金。

洋葱家认为钱与三金是对方表达情意赠予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钱,故拒不返还58888元和三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或婚后生活时间较短以及或者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58888元现金与4万多元的三金属于数额较大,已经超过男女双方表情达意、互赠财务的范畴,应认定为彩礼,而又因为双方结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极为短暂,且因为给付的彩礼一定程度上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因此酌情判决女方退还部分彩礼。

2017年7月2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礼金5万元,并将三金归还给男方。


婚约财产也就是所谓的民俗彩礼聘礼,该部分金钱或者贵重礼品应视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该部分无偿赠与的缔约目的是为了与女方达成婚约(登记结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无法达成该目的或者客观无法实现该情况,那么该部分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赠与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参照道德赠与的退还要件进行退还,这在法理上是可以讲通的,收受赠与的一方理应退还给赠与一方。

法律依据及知识拓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极短,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和三金财物,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礼金的原则,但返还多少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认定返还50000元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因此关于题主的问题,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这才结婚三天就这么搞,除了实际支付外应全额退还男方支付的彩礼,在这里也提醒题主和大家,三天就提离婚还是很有蹊跷的,会不会是职业骗婚人?可以考虑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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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师


这件事情要我说,就是标准的骗婚行为!

然而它的高明之处就是,女方的父母,家庭,地址,亲戚朋友都是真实的,所以没有法律依据来判定这是一起骗婚案件!


就住了一天之后发现互相都挺不喜欢的?这不是扯犊子吗?

相亲的时候干嘛去了?难道就拿张照片互相交换的看了看,然后父母,媒人商定结婚的彩礼,时间吗?


到了结婚日期就是拜堂成亲,然后入洞房,一入洞房发现彼此不喜欢???呵呵,彼此?是男的有性功能障碍疾病?还是女人有性冷淡,性无趣?男人太过频繁?互相所需求的不一样呢?


觉的结了一次婚,挺吃亏的?20万彩礼,加上房子装修,买家电,用品,办婚宴差不多需要30多万吧,你吃亏了?你的一夜让一个家庭忙活了好久,拿出了几十万的积蓄,你是什么身份?需要几十万一夜?

吃一亏?你大张旗鼓的入洞房是第一次而已,但是夜夜新娘应该有很丰富的经验了。


这钱你不好意思拿出的?你直接说,我凭本事,身先士卒骗来的,凭什么要还才对!

现在有很多女性以高额的彩礼结婚,2年,3年,就以各种理由离婚,这就是名副其实的骗婚行为,只不过牺牲了自己,有些直接就是结婚以后两地分居,各打各的工,只是名义夫妻而已,2~3年以后再以各种理由离婚,2~3时间,不耽误自己在外打工挣钱,还额外得到高额的彩礼,真是一箭双雕呀!

大龄男性越来越多,骗婚的形式和方式越来越多,更多的女性父母也加入到了行列之中,真是防不胜防!只要能赚到钱,他们对于人性,道德,品德,都是忽略不计的!

我老板他老家的远房亲戚一个月前就被骗了12万彩礼,其中10万是民间贷款借的钱,找到女方家里,父母说女儿跟人私奔了,钱他们也没有见到,而且他们对村里人也是这么说的……

人性竟然无耻到如此的地步!!!


陕西憨厚娃


很多地方,所谓给女方的彩礼,都是用于买嫁妆、买婚房等,女方大多还倒贴几万,所以,究竟退多少,应考虑两大主因:①20万彩的用途、去向。②女方为什么要跑?男方有不良行为没有?总之,法院自有判决的理由,不是简单的"骗婚"来定义。

河南光山县。李大姐倾尽所有,敲锣打鼓为儿子办了热热闹闹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长,婚后第三天,儿媳妇即一去不返。这头李女士的儿子无奈,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退回20万彩礼。

法院判决(或调解)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女方退回男方彩礼6万元。


这则新闻只说退了6万,并没有说女方是否得到了剩下的14万,如果说其余14万用于其他开销,这是完全有道理的,我想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既然这样判,自然有其道理。



每当我看到网上说什么女方要彩礼太多、好像卖女儿之类的话题,我真的很生气,因为我也有一个女儿,我养育女儿最少得花费二十多万,就算是结婚,我们只要有条件,绝对会付出。所谓彩礼,不过是个名义,是置办小两口今后幸福生活所需,并非留给女方父母养老。再说,稍微有点能力的父母,晚年一般不需儿女从物质上供养。

正常情况下的骗婚,法院不仅会要求退还全部彩礼,而且还将对骗婚者给予治安甚至刑事处罚。

而比事法院这样判,很明显是男方存在欺骗、或者缺陷,或者家庭有其他问题。因此不知道具体情况,不能信口开河,不能妄下评论。


深思瓶



根据婚姻法
司法中的条例,如果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他能提供出证据,那你要返还彩礼。 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的,也要返还彩礼,看那法官怎么理解确未共同生活这项法律条款。

同时按情理来讲,结婚三天,女方就提出离婚,应该得退还全部彩礼。但因不知道详细实情,为何导致女方要在婚后三天就提离婚,所以不好做出论驳。

但是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后,若发现男方家里隐瞒事实,列如;男方有疾病隐瞒,家里欠很多债务等一系列隐瞒举措,而导致你要离婚的,可以通过协商,退掉部分彩礼,因为毕竟隐瞒事情,对于女方来说,她是受害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女方蒙受的伤害大,甚至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告男方。



那么同样的,若女方假借结婚为由,骗取高额彩礼的,男方只要收集证据一样可以要回全部彩礼,甚至还可以告她个诈骗罪。

最后,我想告诉朋友们结婚一定不要儿戏,婚姻是大事,不是过家家,想好了再嫁,想好了再娶,那样的婚姻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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