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改变不了事实


翻供改变不了事实

杨春梅(左)出庭支持公诉

2018年7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杨春梅出庭公诉一起猥亵儿童案件。

2018年3月的一天,40多岁的被告人李某在家看网络色情直播后,为泄淫欲窜至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区,采用跟踪尾随、摸脸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小美进行猥亵。后又在该小区内跟踪尾随未成年被害人小敏至其家门口,在楼道内对小敏以搂腰等方式进行猥亵。傍晚时分,又在同一小区内跟踪尾随未成年被害人小希至其家门口,在楼道内对其进行猥亵,随后逃离现场。第二天,李某再次来到该小区,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对三名被害人实施猥亵的事实,李某供认不讳;在审查逮捕阶段,李某有一定程度的翻供,但对自己为满足欲望对小姑娘摸脸、抓手、亲脸的行为仍予以供认;被捕后,李某对实施猥亵的行为全盘予以否认。李某这种逐步翻供的过程让杨春梅意识到,这次庭审不会轻松。

“我没有对她们动手动脚,我没有猥亵她们!你们一定是弄错了,小孩子的话你们怎么能全信呢?”庭审一开始,被告人李某就否认了所有指控。

“你为什么要跟踪三个小姑娘,你认识她们吗?”杨春梅问。

“我不认识她们,我没有跟踪她们,只是觉得她们里有个小姑娘长的很像我前妻,我就跟过去想看清楚点。”

“一个不到12岁的小姑娘长得像你前妻?那你为什么还跟踪尾随其他两个小姑娘?”

“我觉得她们长得很可爱,就跟过去多看了几眼。”李某沉默半晌后蹦出这句。

“所以你就跟过去在楼道里对她们搂腰、摸脸、抓手、亲脸了?”

“没有,我对她们什么都没有做。”

“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第二天,还是在那个小区被抓的。”

“第二天你又去那个小区干嘛?”

“她们太可爱了。我想能在那里等到她们,就又过去了。”

“那么,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强迫的。”

“在审查逮捕阶段、起诉阶段,公诉人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或者违法取证?”杨春梅继续问。

“没有。”

“你在审查逮捕阶段、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是不是你自愿供述的真实意思表示?每一份笔录是不是我都读给你听过?是否都是在确认无误后,你才在笔录上签字和捺手印的?”

“是的。”

“审判长,下面我要求宣读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杨春梅随后宣读李某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供述。该供述里,李某对于自己为满足欲望对小姑娘摸脸、抓手、亲脸的行为予以供认。

“这些供述,都是你确认无误后亲笔签名和捺手印的吧?”杨春梅紧接着问道。

李某陷入沉默。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人简介

杨春梅,1975年2月生,199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宁波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任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骆驼检察室主任,员额检察官。从检21年,多次立功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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