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今年以來,這些「大老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檢察日報北京7月25日電(全媒體記者徐伯黎 李春薇)記者統計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權威發佈發現,

2018年初至7月5日,至少已有17個“大老虎”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1

李雲峰

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

李雲峰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張文雄

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張文雄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和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張文雄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孫懷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

孫懷山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文科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李文科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文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併罰。

5

孫政才

第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

孫政才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政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政才,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孫政才利用其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蘇樹林

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

蘇樹林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蘇樹林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蘇樹林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油田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盧恩光

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

盧恩光涉嫌行賄、單位行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盧恩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盧恩光為其實際控制的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王銀成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

王銀成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項俊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

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楊崇勇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

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虞海燕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魏民洲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魏民洲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魏民洲利用其擔任中共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中共西安市委書記、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劉善橋

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原副主席

劉善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劉善橋利用其擔任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黃岡市委書記、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陳旭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陳旭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陳旭利用其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5

姚剛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

姚剛涉嫌受賄、內幕交易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邯鄲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姚剛利用其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利用其在履職中獲悉的內幕信息,進行相關股票內幕交易,獲取非法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6

陳樹隆

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

陳樹隆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陳樹隆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合肥市副市長、蕪湖市副市長、市長、中共安徽省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不正確履行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並向他人洩露該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7

張化為

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

張化為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張化為利用其擔任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中央第一企業金融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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