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微博涉嫌侵犯姓名權、名譽權 范冰冰訴至法院二審開庭

因陳永朋在微博中發表涉及范冰冰與他人私人關係的言論,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視頻中加載自己微信二維碼,范冰冰以姓名權、名譽權被侵為由,將陳永朋及新浪微博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令陳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6.25萬元。陳永朋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該院開庭審理此案。


因他人微博涉嫌侵犯姓名權、名譽權  范冰冰訴至法院二審開庭

經審理查明,陳永朋以名為“秦嶺二月”的新浪微博賬號,於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間,發佈多篇針對范冰冰的微博,內容涉及捏造其與其他明星之間的私人關係。另外,陳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採訪視頻中加載屬於陳永朋的微信二維碼,將該視頻呈現為以范冰冰名義邀請他人關注陳永朋的微信帳號。據查,新浪微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將涉案微博全部刪除。

范冰冰認為陳永朋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導致其承受精神壓力。同時,作為新浪微博的主辦單位,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未能對侵權文章採取有效措施,應對范冰冰名譽權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承擔侵權責任。故將陳永朋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共計34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微博賬戶“秦嶺二月”的註冊人為陳永朋,陳永朋使用暱稱為“秦嶺二月”的新浪微博賬戶於2017年3月14日發佈微博,在范冰冰的採訪視頻中加載微信二維碼,並在視頻中改變聲軌,冒用范冰冰的名義邀請他人添加該微信賬號為好友,該二維碼中圖像與陳永朋微博頭像一致,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微信賬號為陳永朋所有,上述行為構成對范冰冰姓名的盜用、冒用。因此,陳永朋所發表的相關微博內容已構成對范冰冰的姓名權的侵害。同時,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陳永朋多次發佈針對范冰冰的微博,內容涉及與其他明星關係的不當言論,意在對范冰冰名譽進行惡意貶損。因此,法院認定陳永朋所發表的相關微博內容已構成對范冰冰的侮辱、誹謗,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譽權。故一審判決:陳永朋在涉案微博上連續十五日發佈聲明,向范冰冰賠禮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2500元,合計62500元;駁回范冰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陳永朋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陳永朋本人,范冰冰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因他人微博涉嫌侵犯姓名權、名譽權  范冰冰訴至法院二審開庭

陳永朋當庭表示自己並未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主觀上不存在損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對公眾人物的評論,也屬於個人的看法和觀點且內容來自網絡並非原創,最多算是未經證實的消息,不存在惡意造謠等侵權。同時,涉案微博存續時間很短,影響範圍很小,因此並未對范冰冰形象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和導致其社會評價急劇降低。范冰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故不應被認定侵犯范冰冰的名譽權。陳永朋還表示,出於好奇和好玩,便從朋友圈下載了涉案視頻,並使用視頻編輯軟件將自己微信的二維碼添加到該視頻中,但未對該採訪視頻改變聲軌並進行牟利,故未侵犯范冰冰姓名權。故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范冰冰的全部訴訟請求。

因他人微博涉嫌侵犯姓名權、名譽權  范冰冰訴至法院二審開庭

范冰冰代理人當庭表示,涉案10條微博內容,其中第一條的邀請添加微信二維碼的視頻中,通過掃碼可添加陳永朋的個人微信號,屬於擅自使用范冰冰的姓名,因此涉及侵犯姓名權;其餘9條內容,部分涉及侮辱,部分涉及誹謗,只要陳永朋不能保證其發佈的內容為真實,即涉嫌誹謗,且內容均指向的是范冰冰與其他男性的私人關係,給范冰冰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且發佈前後“秦嶺二月”粉絲數量有了明顯提升,因此屬於利用侵權行為牟取賺取流量。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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