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買二手房被騙中介是否擔責 律師:應該擔責

“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沒想到交了首付後對方卻不見了,而中介也一拖再拖。”25日,家住臨沂市區的孫先生撥打熱線,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據孫先生介紹,5月的一天,他通過市區一中介,看中了市區工業大道附近小區羅先生的一套房子。“當時對方提出若當天就定下可以優惠1萬元,我便應賣方的要求,在看房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定金2萬元。”孫先生說,後來雙方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籤訂了購房合同,約定由某中介公司居間介紹成交,成交價為42萬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個月內雙方付清錢款,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孫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他還和賣方羅先生及中介簽訂了《居間成交確認書》,確定了其向中介支付16000元的居間報酬。孫先生說,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從此以後賣方卻失去了聯繫,既未按照約定日期辦理網籤手續,也未履行合同其他義務,“後來我通過各方瞭解才知道,該套房屋在今年4月份就已被被法院採取保全,房產交易手續已予凍結,根本不能辦理交易。而中介也以賣方找不到為藉口,要求停止交易,還以未收定金及居間費為藉口,不予賠償。”

□律師說法

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稱,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本案中,如果中介公司未能採取審慎態度,沒有核實出售房產相關信息,或者故意隱瞞、提供虛假情況,中介對此案結果的發生就存在重大過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僅無權要求給付居間報酬,亦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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