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6时20分,在东风大街中段建设银行支行对面处,一辆无牌摩托车逆行和一辆电动车相撞。
骑电动车女性指责男子骑着无牌摩托车逆行过来,而骑无牌摩托车男子说是女子不小心,而且言语较为威胁,让周围看不下去的群众报警。
在等待多时,交警部门出警,了解双方事发时情况,并要求摩托车男子出示证件,该男子标示未带任何证件,只是报出身份证号码。
由于双方都要求对方赔偿,交警部门进行协商,骑无牌
摩托车男子最终答应赔付200元。
就在协调后,骑无牌摩托车顺利骑着摩托车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交警处理事故后应该按照规定对“无牌摩托”进行出处罚,而不是事情处理结束放行肇事逆行的无牌摩托车,这样的行为让周围群众一片热议。
对于此事你如何看?
閱讀更多 渭南之音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