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被电子商务法纳入监管范围

新的电子商务法条例被公布出来了,这一次微商

也被纳入了经营者范畴,以前也没说不包括微商,只不过这次进一步明确了。该来的躲不掉,都是会来的。

“微商”被电子商务法纳入监管范围

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并拟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典型的例子如:网友爆料携程在线订票“热心”帮忙勾选航空保险、酒店大礼包等付费服务项目,存在消费误导。一些共享单车平台退还押金遭遇客服联系不到,甚至公司人去楼空。

今后对上述行为,将采取处罚措施。其中违规搭售商品最高罚五十万,不及时退还押金最高罚五十万,革掉“大数据杀熟”带来的后遗症。

“微商”被电子商务法纳入监管范围

微商拟纳入监管

电商正面临着线上流量逐渐枯竭的局面,尚未被开发殆尽的微信端则被视为新的掘金地。电商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已开始以微信为介质进行谋篇布局。针对众多个体接入到微信端进行商品零售与批发的情况,草案三审稿对上述经营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微商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消除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换算消费者能力报价。

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这次电子商务法三审监管通过后不知道能不能填补这一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避免钻空子的行为呢?

毕竟政策在执行方面将会面临挑战。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监管对大V等有影响力的微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对于个体微商,草案的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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