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試用期被辭退,氣憤不服 訴訟維權獲賠8萬多~

試用期員工,想辭就辭?有這想法的單位簡直太天真。試用期被辭退就自認倒黴?學學他,找對律師,獲賠8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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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2017年10月12日,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接到一個電話諮詢,諮詢者聽起來像是很氣憤的樣子,上來就連著發問:“試用期的員工就可以隨意被辭退嗎?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嗎?” “首先試用期辭退員工也要依照法律規定,並不可以隨意辭退。其次,對仲裁結果不服,在法定上訴時效內,是可以上訴的,您具體是什麼情況呢?”浩雲律師事務所侯律師回答。諮詢者聽到此話似乎是鬆了一口氣,繼續陳述:“自己姓黃,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但在試用期期間被辭退了,自己認為被辭退是不合法的,也在網上查詢了一下相關法條,就自己直接去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非法辭退的賠償金。但是今天剛剛收到仲裁庭裁決結果,自己的所有仲裁請求都被駁回了。自己對仲裁結果很不滿,卻又擔心自己是不是真的“無理取鬧”,所以想先諮詢一下律師。”聽了諮詢者的陳述,浩雲律師事務所侯律師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決定約諮詢者來所面談,畢竟親眼看到諮詢者的案件材料,才能給他一個準確的答覆。律師也能在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後,從專業的角度尋找一下案件的突破點,看能否幫他上訴維權。黃XX聽完,欣然同意,下午就帶著案件材料來了律所。

案件事實

通過與黃XX的詳細溝通和查看了黃XX案件材料,浩雲律師事務所瞭解到以下事實。

2017年4月10日,黃XX入職XXX公司任美食總監一職。2017年8月15日,XXX公司給黃XX發辭退通知書,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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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維權,慘遭失敗

黃XX收到了此通知,但是對公司提出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及出勤曠工情況不予認同。於是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黃XX申請稱自己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不認同XXX公司辭退自己的理由,但XXX公司辯稱:黃XX在2017年7月累計曠工16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從雙方的觀點來看,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XXX公司辭退黃XX的原因是否合法?

本案中豐臺區仲裁委認為:黃XX關於7月份的考勤記錄異常的說明,並沒有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單位依照考勤管理方法與黃XX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黃XX主張XXX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駁回了黃XX得其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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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路,峰迴路轉

浩雲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接待了黃XX,在全面瞭解了案情和案件材料之後,對案件進行了簡要的法律分析,並指出了黃XX在之前仲裁中的錯誤。黃XX聽了吳律師的分析,表示非常認可,也感嘆了一下自己確實不如律師專業。當初自己去申請仲裁的時候,完全沒想到這些點,僅僅憑著認為自己是有理的,覺得審請仲裁又不難,查了一些相關法條就去了,結果被裁決結果一下子打擊到了。當即,黃XX就將案件委託了浩雲律師事務所處理,希望通過上訴扭轉一下結果。

經過浩雲律師開研討會討論,浩雲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基本確立了本案的上訴思路:

第一,XXX公司給黃XX辭退通知上面寫的理由之一是黃XX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未完成入職時簽訂的KPI指標,但是在仲裁中,XXX公司卻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關於“黃XX不能勝任工作”。

第二,XXX公司提供的關於黃XX7月出勤情況,黃XX存在考勤異常情形,但黃XX5月份、6月份也存在考勤異常情形,其均在月末提交了考勤異常申請,由XXX公司審批,而且XXXXXX對異常情況予以認可,因為黃XX開展業務的需要會存在出差等情形影響正常考勤記錄。僅僅以7月份出勤情況存在異常就認定黃XX無故曠工是證據不足的。

逆風翻盤,大獲全勝

上訴之路並沒有想象中那麼容易,但是經過浩雲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的不懈堅持和努力,重新蒐集證據和材料,認真斟酌起草起訴狀以及上訴狀和代理詞,在審判庭上逐條辯駁,據理力爭,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X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依據,其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做出判決:一、維持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97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97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北京X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黃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40元;

四、北京X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黃XX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工資差額30000元;

從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到最終獲賠一共8萬餘元,黃XX可謂逆風翻盤,在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幫助下打了個漂亮的翻身仗。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關注公眾號,添加浩雲微信13811210681 諮詢勞動糾紛問題

他试用期被辞退,气愤不服 诉讼维权获赔8万多~他试用期被辞退,气愤不服 诉讼维权获赔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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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發人深醒

從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到最終獲賠8萬餘元,黃XX可謂逆風翻盤,在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幫助下打了個漂亮的翻身仗。

通過黃XX的真實案例,生動而充分的說明了律師的重要性。現實中,往往有很多人看不到律師的重要性,認為委託了律師,律師也只是幫你跑個腿,出個庭而已,只適用於那些沒時間自己打官司的人。在自己有空閒的情況下,只要自己懂法,或者即使不懂,百度一下法條,聽一下免費的律師諮詢,就可以自己去仲裁或訴訟了,可結果呢,最後卻往往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判決。

法條和證據是死的,但怎麼運用,從哪個觀點進行突破是靈活的。律師的專業性就在於此。比起普通人,律師通曉法律,擁有豐富的法律事務處理經驗,能夠迅速把握法律關係性質,有關糾紛的爭議焦點或者所面臨法律事務的主要問題或障礙。

糾紛或各種法律事務或法律問題的處理,依賴於豐富的經驗,而律師豐富的執業經驗,是看多少本法律書籍也看不到的知識和本領,而這些經驗往往才是案件取勝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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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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