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界定見義勇爲行爲 刪除「不顧個人安危」表述

江蘇新界定見義勇為行為 刪除“不顧個人安危”表述

7月25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提出,獲得“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人員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獲得“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並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可以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蹟,授予“五一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稱號。

現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5年6月16日頒佈施行,經2002年、2009年兩次修正。

《條例(草案)》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說,在界定見義勇為的內涵時,將現行《條例》中的“不顧個人安危”的表述刪除,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

為進一步提升見義勇為人員的榮譽感,《條例(草案)》細化和增加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待遇。在醫療方面,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優先救治。有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降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因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適當調整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條例(草案)》還加強了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保護和優撫。比如,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優先安排進入公辦幼兒園或者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進入公辦學校就讀。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招生錄取的優待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見義勇為烈士的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時,按照有關規定加分投檔;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時,可以免試入學。此外,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時享受優待。

(內容來源/南京日報 編輯/姚遐琛 江北新區融媒體發展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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