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揭明星“阴阳合同”涉偷漏税 里面出现“范冰冰”字样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揭露演员签订“大小合同”涉嫌偷漏税持续发酵,税务部门介入。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律师称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次逃税会受到行政处罚,多次(三次以上)逃税被处罚的纳税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崔永元揭明星“阴阳合同”涉偷漏税 里面出现“范冰冰”字样

5月28日中午,崔永元在微博披露一份涉及高额片酬的合同,其中出现艺人“范冰冰”字样,合同内容显示“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金税后款)”。

一天后,崔永元公开揭露了演员签订“大小合同”的现象,称小合同显示片酬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五千万系“偷偷摸摸”拿,并称这一演员在片场只演了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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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时后,范冰冰工作室发布声明谴责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承认其5月28日发布的文件确为范冰冰参与的演出合约,未否认千万片酬及其他细节;同时,范冰冰工作室表示范冰冰未采用“大小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拍摄4天片酬6千万为谣言,工作室称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依法确证、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后,崔永元在接受采访时表示“4天片酬6千万”的明星确有其人,但并非是范冰冰,并向其致歉。他表示“‘大小合同’在娱乐圈不是秘密,但没人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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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崔永元在微博披露了另一份“大小合同”,解释称“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崔永元直指上述行为涉嫌“偷漏税”,并透露还有“一抽屉合同”。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表态,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2017年初已将明星缴税纳入稽查重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以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崔永元揭明星“阴阳合同”涉偷漏税 里面出现“范冰冰”字样

对于危害税收征管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律师丁金坤解读称,“如果查出利用大小合同逃税,第一次逃税是行政处罚,多次(三次以上)逃税被处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重点打击多次逃税者。”此外,他提到“一般而言,大小合同是避税的违法合同,合同相对方一般不会主动配合,故关键在于无锡税务的调查力度,能否获取证据,查清真相。”

此次崔永元揭露明星收取高额片酬、及签订“大小合同”涉嫌偷漏税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集中讨论。其中,公众、监管层、行业参与方对于明星“天价片酬”的关注已经持续多时。

上海文广集团影视剧中心主任王磊卿在2017年初就提出:“在一些更为倚重流量偶像的IP大剧中,明星片酬在制作成本中占比甚至升至75%。” 一位热播剧制片人曾告诉财新记者,“2016年突然一下所有演员都在涨价,涨得特别狠,大家都很敢开价”。

根据福布斯中国发布“2017中国名人榜”的数据,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范冰冰收入高达3亿元,位列榜单首位;艺人鹿晗、杨幂分列榜单第二、三位,期间收入分别为2.1亿元、2亿元。范冰冰已经连续五年蝉联该榜单之首。

针对居高不下的明星片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频频出台措施加以规范。2016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坚决遏制天价片酬,联合大型影视公司抓紧制订抵制天价片酬的行业自律公约,并且制止片方盲目炒作明星、粉丝、网红的行为。

2017年9月,四大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电视剧、网剧演员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演片酬不得高于剧集成本的28%,其他演员片酬不得低于制作成本的12%。

2018年1月,在全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会议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提出,今年将继续着重解决明星薪酬过高问题,引导各广播电视机构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节目创意研发和高水平制作上来,用内涵和品质取胜。

2018年4月,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NASDAQ:IQ)三大视频平台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影视秩序及净化行业风气的倡议》,提出共同抑制不合理的高片酬现象,在内容制作层面,将演员的片酬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在版权采买层面,将进一步优化和丰富评估标准,不明星唯一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针对明星片酬过高的规范均未有法律效力,大多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要求、行业参与方的自我规范,目前来看,抑制明星“天价片酬”的结果难说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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