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生活中,開發商逾期交房是常事兒,購房人除了催和等,往往無計可施,小編用實際案例和實務觀點告訴你,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規則

1、逾期交房致守約方損失的賠償範圍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王璐等訴北京房開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由此,一方已按約騰退原有房屋並足額支付了購房款,而對方當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構成違約,其應當依法賠償守約方因其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發生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案號:(2010)一中民終字第1554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2、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過高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李春勤訴宏康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逾期交房後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予以降低的,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開發商主張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為認定損失依據的,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2013)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1501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07月11日第6版

3、買受人在房屋存在不足以對其正常居住造成嚴重影響的質量問題時延遲入住的,出賣人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樊克增訴北京市朝陽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因收房爭議導致違約條款適用的案件中,房屋存在不足以對買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造成嚴重影響的質量問題,出賣人進行了修復,買受人存在遲延入住的情形,則出賣人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應參照房屋入住的使用價值,賠償買受人延遲入住的經濟損失。法院在確定“逾期交房”概念的過程中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實際完成,同時需要考慮合同約定的真實意思。

案號:(2012)二中民終字第1743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4、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房屋遲延交付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陳志光、王惠芬訴華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買受人未能按時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並要求出賣人賠償因延遲收房產生的損失。

案號:(2012)浙甬民二終字第59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2013年第4期(總第28期)

5、開發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購房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責任——郭雙琴訴金科集團蘇州房地產開發公司延期交付商品房違約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是證明開發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重要依據。開發商雖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房屋購買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不能認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開發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為由,主張其已按約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不應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4)蘇中民終字第0447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輯(總第38輯);(2015)參閱案例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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