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识彰显企业自身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广东报道(李和英 记者 何志明)近年来,食品、汽车、饮料、日用品等各领域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有法律人士表示,一些经营者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当前还会存在意识不强、内容及权属不清晰、专门机构和保护制度缺失、维权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诉讼时间长等也是知识产权纠纷最令人头疼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而本报曾于2018年5月11日刊登《广东佛山一电缆公司造假售假何时休》一文中后得知,围绕“珠江电缆”四字,一场由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权问题诉讼于2015年开始至今仍在继续中,而该案例相关的商标纠纷问题,是否又该引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与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原主任江平;原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宿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李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心稳向本报记者就此案例做出了一系列的解析。

一审判决原告企业简称的认定成立

在经营活动中长期、持续地向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公开使用的、通过大量广告和其他多种形式宣传本公司及产品和简称,其标识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否可以认定企业所拥有的用以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识别性标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特别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法人,他们的名称都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等在经营中也可以起字号。民事主体的在市场经营中的名称字号,也成为重要的标识,起着区分民事主体和他们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

全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引发的商标纠葛往往源于全称中的识别性部分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全称的简称之间的冲突。本报记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案例中获悉,该案例的原告诉指,被告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注明“珠江电缆”,而“珠江电缆”是原告的简称,故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第20页记载,认定“珠江电缆”是原告企业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依据是原告自成立以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商业活动中,(各地经销店、专卖店、建材城以“珠江电缆”作为店面招牌、广告牌、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在佛山、中山、东莞、珠海等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多个广告合同,在上述地区的经销店、建材城、户外候车亭、高速路段上突出发布“珠江电缆”和“汾江”为标志的广告;生产产品包装上、职工工作服上绣有、在厂房门、走廊、告示牌、运输车辆、接待用酒等均突出标志“珠江电缆”字样。

一审判决书第24页至25页记记载,认定原告自2001年起企业名称中已包含“珠江电缆”字样,并多次在上述所提到中突出使用及对外宣传和经营活动,至少在佛山这一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该称呼已经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珠江电缆”是原告为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上述专家学者在参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591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珠江电电缆”商标注册证第16994691号》、《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工商处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2月23日“关于珠江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回复”》等案件材料后一致得出的解析意见得知:从事实根据层面看,一审判决书第20页所认定的5个方面的事实的这个认定做到了实事求事。从说理推论方面讲,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以事实为逻辑前提,按照商事活动客观规律进行说理推论,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认定的逻辑就是“因为原告长期、持续、公开、合法地把‘珠江电缆’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进行了大范围、多形式的使用和宣传,没有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反对,已经为一定地域内的社会公众知晓和认可,所以‘珠江电缆’是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

二审判决书的维持、撤销、变更事项

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最终判决内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每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每二项;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元。

上述5位专家学者对案例情况解析表示,检视二审判决书并没有发现二审判决否定一审判决书第20页认定的珠江电缆公司长期、公开、持续、合法,大范围、多形式地宣传和使用"珠江电缆"简称的5个方面事实,而且该判决书“本院认定如下”部分的第19页至第20页记载的内容,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这一事实。同时,第24页“综上所述”部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鉴于二审没有否定而且确认了这一事实,完全能够认为,二审判决确认理所当然地包括了这5个方面事实的确认。在确认简称的基础上,认为该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简称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并与该企业名称建立起稳定的联系,显然违背两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与两审判决共同认定的事实相反,也缺乏合理的说理论述。

同时指出,知名企业是名称、名声或商誉以及产品为社会公众知晓并接受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简称,“知名”可以包括简称和全称。企业的宣传和使用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就是让“公众知晓”,以便该简称和本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通过长期经营活动,企业就会达到这个客观效果。

商业标识彰显企业自身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将企业名、企业名简称等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既是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彰显企业自身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的一种体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所要求的知名,不限于全国知名,也包括地方性知名。根据案例一审判决认定并经二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珠江电缆公司早于珠江科技公司2014年的时间就使用“珠江电缆”作为企业商业标识,而且在多地、长期通过广告投入宣传“珠江电缆”这一标识。因此,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珠江电缆”商品属于知我商品,该公司的“珠江电缆”商标在广东多地具有知名度,该公司长期公开使用和广告宣传的“珠江电缆”简称是社会知名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规呢?

专家认为,即便按照二审案例判决认定的事实,从生产经营商品和销售的时间来论,销售的时间通常会与公司成立的时间几乎是同时的。一审认为公司的前身成立的日期是1998年,二审认为公司成立的日期为2001年。事实上 ,1998年成立的企业和2001年之后的公司之间是企业的承继关系。对主体身份不能单纯以名称为依据,而应当以企业市场准入的时间入准。按上述认定的时间,该公司经营“珠江电缆”商品的时间也超过2014年之久。在对于生产规模、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所作广告、数量大、地域范围广,投入大量广告费方面二审也没有否定5个方面的事实,也是对该公司宣传、使用该标识的肯定。这些宣传,不仅扩大了该企业的知名度,也增强了其经营的商品的知名度。基于上述事实并根据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公司使用“珠江电缆”达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标准,属于知名商品。另外,在经营中使用“珠江电缆”的行为构成商业标识的混淆。具体而言,其行为违反了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和第3项(即2018年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和第2项)。客观上,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企业名称(简称)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违背诚信原则。造成了混淆的后果。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的诚信劳动为理念,其防范的目标之一是防止他人搭借诚信者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不劳而获。作为竞争法的价值一一竞争秩序,同样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同样,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占全球的40%,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

而北京、广州、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相继挂牌。据4月13日《中国版权》杂志公布的三大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9552件,比2016年(4885件)上升95.53%,比三大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初——2014年至2015年(2984件)受理总量增长了220%。

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3784件,比2016年(1674件)上升126%,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增幅最大。

企业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不少企业认为,在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让他们深切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性。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都应该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有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为一已私欲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横行,不仅让不少企业的销售受到直接影响,自主创新的步伐也显得踟蹰。故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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