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的,又想再離婚怎麼辦?

現在很多人,為了婚姻而苦惱。誠然,婚姻是人生活中的大事,兩個人的婚姻過不好,那麼幸福生活就無從談起。現在大多數人的婚姻是幸福的、美滿的,但是也有一小部分人走入了婚姻的誤區,整天為了婚姻而煩惱。離婚不離婚?成了他們心中的痛,正所謂:剪不斷,理還亂;才下眉頭,卻上心頭。所以離婚就成了他們必然的選擇。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又想再離婚怎麼辦?

離婚說起來容易,但是做起來很難,特別對那些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死活都不離婚的夫妻,離婚就更難辦了。

對於這種情況,那麼堅持離婚的一方只有走訴訟程序,通過到法院起訴來解除婚姻了。但是由於另一方堅持不離婚,如果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足,那麼人民法院一般在第一次判決的時候都會判決不準於離婚的。

之所以這樣做就是讓夫妻的矛盾有一個緩衝期,給雙方有一個冷靜的時間,目的還是能挽救婚姻就挽救婚姻。

如果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關係仍不能和好。那麼另一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但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又想再離婚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這一規定應當這樣解讀,有三層意思:

一、原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即原告方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在沒有新情況和新理由的情況下,六個月內是不受理起訴的。只有在第一次判決的六個月後,原告才能起訴離婚。

二、如果原先其起訴的一方,有新情況和新理由的,不受六個月時間的限制。

三、原來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被告一方也不受六個月時間的限制。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又想再離婚怎麼辦?

按照一般的實踐,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第二次再起訴的,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當然,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第二次起訴離婚,也並不必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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