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獲得的房產,離婚時該怎麼分?

“房改房”獲得的房產,離婚時該怎麼分?

在我國的購房政策中,“房改房”政策是解決老百姓購房的重要形式,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二是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婚前或者婚後承租的公房。

“房改房”獲得的房產,離婚時該怎麼分?

針對第一種情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判決該房產歸登記人所有,但要考慮在實際房改過程中所涉及的到的夫妻各方的工齡、職稱、級別等因素在房改出售價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的具體情況,給予對方的適當補償;但是,該房改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就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種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共同財產制的原則,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涉及的房改房政策獲得產權的房產,在婚姻法規定的原則下,特別是該房產屬於一方財產的情況下,要具體分析是否涉及到購房折價中的工齡、職稱以及級別等因素,給與對方合理的補償。

文丨金濤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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