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解「房改房」交易難題:按市場價打折購買;補交房款獲全部產權

鄭州解“房改房”交易難題:按市場價打折購買;補交房款獲全部產權

河南商報記者宋曉珊

二手房市場中,房改房大多地段好、配套佳。但是因為歷史原因,這些房子的產權往往"說不清"。

為了讓"房改房"對接市場,鄭州第三次出擊,此次主要解決最難處理房改房遺留問題。

二手市場買房改房不是你想買就能買

二手房市場上的房改房無外乎兩種: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

形成這兩種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當年的房改政策,當年職工參加房改購買房屋時,有市場價、成本價和標準價購房三種選擇。

當年按市場價購房的,產權歸個人,可以隨時上市交易;按成本價購房的,產權歸個人,但一般5年後才能進入市場交易,交易前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按標準價購房的,職工擁有部分產權,具體按照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來確定。

據瞭解,並非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軍隊、保密單位、部直屬高校的房改房,目前還不可以隨便出售。

換而言之,二手市場買房改房不是你想買就能買。

9月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解決我市房改工作遺留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其中明確並強調了這一原則,"從1999年起,出售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逐步與經濟適用房相銜接"、"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繼續按成本價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後取消全部房改優惠政策"。

擁有多套房改房,原則上應將多餘住房退回 也可按市場價打折購買

歷史原因,不少老鄭人家裡擁有多套房改房。

《通知》明確,對職工現居住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超出控制面積標準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擁有多套住房,若其中一套或多套合併計算面積達到控制面積標準的,其餘成套住房原則上應退回原產權單位;

若因客觀原因無法退回原產權單位的,經產權單位同意,由產權單位紀檢部門蓋章,本著自願原則,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按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計算超面積購房款。

為降低行政成本,鼓勵職工儘快辦理補超標手續,2018年辦理補超標手續的,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的85%計算超面積購房款;

2019年辦理補超標手續的,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的90%計算超面積購房款;

2020年起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計算超面積部分購房款,不再享受任何優惠。

通過補交房款,可獲得全部產權

關於超面積購房款繳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於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於區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

企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於各單位售房款賬戶,歸售房單位所有。

此外,關於部分產權住房向全部產權住房過渡原經市房改辦批准購買公有住房獲得部分產權的,控制面積內保留年代折扣優惠 (自取得房屋產權證算起,每年折扣1%,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

按鄭州市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即3200元/平方米計算房款;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本《通知》"一"的規定計算超面積購房款後向全部產權過渡。

購買開存量公有住房須知

購房申請人應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租住現住房且參加工作的本市職工;

購買公有住房控制面積內保留年代折扣優惠 (自單 位 取 得 產 權 證 算 起,每 年 折 扣1%,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按鄭州市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即3200元/平方米計算房款;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本 《通知》"一"的規定計算超面積購房款。

自發文之日起,截止2019年2月28日,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今後不再辦理。

延伸

2017年7月鄭州市政府出臺《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的意見》(鄭政〔2017〕6號,以下簡稱"6號文")

今年6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這是繼"6號文"之後,針對當前鄭州市不動產登記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結合鄭州市實際,特制定"6號文"的補充意見。

此次,鄭州發佈《通知》,也是鄭州市直面不動產登記中所存歷史遺留問題再次給出政策出口。(編輯:華麗娟 實習編輯 熊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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