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我们都只是凡人


可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减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措施。既然法律这么规定了,那么对于任何罪犯都是适用的。三鹿前董事长原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也有资格要求减刑。只要达到减刑的条件,对其也应当减刑。

不能因为其以前是平头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贾而不同对待,这与他们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根据规定,只要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都可以适当减刑。三鹿前董事长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后,她就是一个普通的服刑人员,该服刑就应当服刑,但是该减刑也应当减刑。并不存在什么特别之处。



其次,无期徒刑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也是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并且法律还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经过一定的间隔期后可以多次减刑。

因此对于三鹿前董事长第一次减刑为19年有期徒刑,这次又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并无不当。

但是又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也就是说,三鹿前董事长不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其最终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后,法律是惩罚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条件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感情为转移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无私的。


法重情深


从情感上面来说很难接受。特别是因为它生产出的毒奶粉受损害的婴儿来说,即使处于她死刑估计也难以泄愤。

我们古代一直提倡的是,皇子犯法与民同罪,不管你官职有多高,只要你犯了法肯定要受到惩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普通老百姓要守法,官员要守法,有钱人要守法,犯了法,普通老百姓要受到惩罚,当官的也要受到惩罚,有钱人也一样。

还有一句话我必须要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是有钱的还是穷人,既然犯了法,能给他下结论只有法律,而不是我们。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平民减轻惩罚,更不能因为他是有钱人加重惩罚。


因为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像有些发达国家没有死刑,那些恶魔干出伤天害理的罪行,最多也就判他几十几百年的刑期,同样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但这就是一切应该以法律来,你可能感觉很无奈,但我想这就是其精神所在。


知常容


媒体关注减弱了,死缓其实也可以减为无期的,接下去就像这位希望从无期改判为十几年,接下去就是“表现良好”再获减刑,为什么“表现良好”要用双引号,你们应该懂的,媒体曝光率小后,越来越少的人会去关注,所以很多都不为人知的秘密无人知晓,那么这次长生生物呢,会怎么样?那些风口浪尖的“大老虎”呢?风声过后会怎么样?


小乖兽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还喝过。其影响结果是巨大的。

最终根据卫生部相关数据显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国一共有29.6万婴儿不幸查出肾结石,并且在11名死亡的婴儿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问题奶粉有关。



事发后,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为无期徒刑。

如今距离其事发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时间,通过查阅资料,可发现,其前董事长田文华经过了三次减刑,如今已经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根据(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包含了因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又是因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外每一次,记功无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中,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程序上的确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都踩的很准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华2009年终审判决,恰好两年后2011年就立刻减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那么第二次减刑就应该与上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

我们注意下,其第二次减刑和第三次减刑间隔时间,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时间为接近两年,恰好其减刑为一年半。

不少人会疑惑,为什么这种人都可以减刑? 在我国的确有些情况是采取的限制减刑的,但是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缓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这种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缓期,客观来说,的确其不在这个范围内。


目前没有具体资料,看不到具体材料,当前没有办法知晓,是因为具体做了什么如何达到记功这么多次的表现,而且每次一到减刑时间点她最终都成功减刑,建议此人的影响力,为了避免过多联想,能不能公开具体资料?


廖彩琳律师


法律是既定规则,该以预防为主,为前提的,而后才是惩罚和纠正。所以得根据社会发展即时调整规则,该何时重刑,何事减刑,都该让民众知情,以平民愤。此类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度,该是何等重刑?三鹿等事件的影响恶劣,对受害人伤害至深,最后也没个像样赔偿和后续跟进,也难怪食品造假不断,疫苗不断造假。类似案例在国外的处理值得学习,不光赔偿受侵害人,且为受害人建立信托基金,对后续赔偿保障也跟进了,当然这些都是和侵害主体高额受罚,判刑一并的。社会发展越快,法律跟进也该更快。不能为发展,不设底限,不防无底线,法律也是为保障持续发展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任重道远。


深白色的白色


没有判处死刑或者死缓就是一个问题。现在看来减刑更是问题。且不说第一。二次减刑。就第三次减刑来说。14年按照一月计算,到16年7月18日提请减刑。二年半期间她一共积攒一年九个月的件(件代表表扬。功。年底积极分子)一个季度一次得件机会。劳积积一年一次,这个很难很难得到。她一共7次表扬和功。还有劳积。她干什么活呢!!!!大家往下细想。哈哈!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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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在当下人们对于假疫苗事件的高度关注之时,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突然获得了三次减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从无期改判19年,第二次获减刑一年九个月,第三次减刑期限为一年半。相信这样的减刑还会有继续。

怎么看?怎么想?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减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我总觉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长凭哪些功劳获得了减刑?这个可能需要公开细节。

一个毒奶粉的制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恶有多罪恶。或许当她投入监狱之后,真正有了一些改变,但这改变是不是足以达到了减刑的地步。恐怕有关方面需要公开各个方面的细节,看看她在监狱里立了哪些功劳,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该不该实行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只有死缓累犯,或者是以上八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才能给予限制减刑。

那么我就在想,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的食品药品犯罪,已经完全等同于“故意杀人”,而且还是害的天真无邪的孩子们,为什么就不能限制减刑?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就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重判问题,该不该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

目前,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死刑当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绝不能轻饶,尤其是针对老人、妇女以及儿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么,我们需要检验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慑得住食品药品犯罪的猖獗吗?

即便是无期徒刑,我们能否限制减刑,判其终身监禁,或许是一大进步。


碧翰烽


如果没有减刑机制,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不高,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总之,本人以为怀柔政策比锁链施压的改造效果好。或许个别穷凶极恶之徒并不应该对其宽容,凡事没有绝对,听其言,观其行,服刑人员改造出了成绩就要按制度给予行政奖励和减刑。关键是评比行政奖励必须公正,如果评奖的人不公,肯定会导致结果偏差。任何事、任何人,我们要先肯定,有证据证明其有问题,再追责不迟,完全没有必要猜测。


亦侠亦魔


看到这样的消息内心是五味杂陈的,没有料到这位女董事长这么快就能够减刑,从无期减刑至16年;如果她能够继续表现好的话,估计不用几年时间就能够出来成为自由人了。

而有关方面对于这次的减刑具体细节和原因并没有进行公布,之前也没有看到有关于这件事的报道,现在只是说田文华曾获得三次减刑:

第一次为2011年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第二次为2014年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第三次为2016年减刑1年6个月。

看着田文华这张抹眼泪的图片真是觉得很可笑,想想那些婴儿,想想我们的下一代,而这些造成的影响不是暂时的将会是伴随一生的时间,这些旧伤都没有复原,却听到了田文华已经减刑三次,这是多么“喜剧”的一幕啊。

从田文华这件事情上,大致能够看出高俊芳之后的情况,估计她被重判的可能不大,哪怕就是重判了也会和现在田文华的情况差不多;开始几年或许是一样的,之后当大家对于此事慢慢淡化的时候,转折来了。

感谢各位读者朋友的阅读,大家对于三鹿前董事长又无期减至现在16年怎么看?


生活小世界


长生生物生产、销售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和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一案正处风口浪尖,三鹿奶粉前董事长田文华三获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16年有期徒刑的爆料更是牵动大众神经。三鹿奶粉事件曾给数以万计的婴幼儿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遭受病痛折磨,因此幕后罪魁祸首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为短短16年有期徒刑自然让人放在心上。

当然,从官方材料来看,田文华的减刑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田文华于2009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2011年11月首次减刑为19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田文华刚刚服刑两年就被减为19年有期徒刑是刚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持反对意见的人无法找到任何破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8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应当间隔两年以上才能再次获得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高可以减刑两年。田文华于2014年6月再次减刑1年9个月,可以看出她距离上次减刑刚好经过两年,而且减刑幅度也是几乎接近两年,因此也是刚好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第2款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田文华再次以表现良好和具有立功为由被提请减刑,并于年底成功减刑一年六个月。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

田文华距离上次减刑几乎刚过两年就又获得减刑,而且在减刑幅度上又非常接近两年,这不禁让我感慨,田文华的减刑确实合乎法律规定啊!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减刑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今田文华服刑刚好10年,照她的减刑趋势来看,很有可能再坐三年大牢她就能出狱了。田文华的减刑之路让我感慨万千,我们确实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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