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公安給取保侯審至今11年了,因有刑拘記錄參加工作正規單位不要,應該怎樣找到工作?

風雨中的船


依我之見:應向公安辦案、警務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反映,要求‘’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錯誤的‘’超期取保候審‘’措施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在刑事立案後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且該法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應在三日內或七日內丶流竄丶團伙、複雜疑難案應在三十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檢察機關會依法作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決定‘’或構成犯罪無逮捕之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二,根據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應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犯罪的或不是被拘留的嫌疑人的,還應立即撤銷刑事立案決定;如果是構成犯罪而無逮捕之必要的,應在解除刑事拘留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應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以及一九九六年修改的刑訴法的規定)對取保候審時限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很顯然辦案的公安機關對案例中所述之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長達十一年,既不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又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做法是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及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違法行為。在長達十一年的時間內,嫌疑人因刑事立案的留存和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嚴重影響行動自由,如隨傳隨到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出國商務、旅遊,以及招工丶當兵、求學,還可能影響子女的參考公務員的政審。

三,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辦案原則,就此案例所述情形,建議當事人:A,向原辦案機關要求‘’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B,如果辦案機關拖延可向公安機關內的警務督察反映督促辦案機關依法撤銷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C,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有權進行監督糾正其違法辦案行為,因此,當事人還可向當地檢察機關反映要求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辦案行為。

四,如果是檢察機關不構成犯罪或‘’以構成犯罪無逮捕之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十二個月的期限內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如果確係情節輕微並符合微罪不起訴,或不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或微罪不起訴決定。

五,當事人只有被‘’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以辦案機關所開據的法律文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丶《不起訴決定書》),你今後找工作丶出國才不會再受影響。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問題確實是公安機關工作有疏漏,被刑拘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

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就你涉嫌刑事犯罪問題繼續偵查。如果證明你有罪應該早就移交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了。但是時隔11年了,公安機關沒有移交起訴,說明並沒有證明你犯罪的證據,應當按程序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但公安機關沒有這樣做。

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問題並沒有最後定論,按理論上說是不影響找工作的。國家招錄公務員也只是限制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招錄為公務員。對於採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審措施的並沒有限制。

問題是現在很多用人單位並不是很瞭解這些專業的術語,一般第一印象就會認為受過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審的人不是好人,肯定不會錄用這樣的人員。

針對你的情況,可以向原辦案機關反映,給你一個對你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其實案件經過11年了,早過了報案期限,理論上已經撤銷案件和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了。但是,沒有撤銷案件的手續及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仍然會認為你是一個“有罪的”人或者有“前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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