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是怎么解决原被辞退民办教师的养老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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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回答原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五个问题了,之前回答的河北的一篇受到了一些老教师的肯定和支持,基本上每天都有点赞和评论的。

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受到了原民办教师的关注,等国庆长假时专门做个网页或小程序,将各省原民办教师政策待遇做个手机汇总,一点击就能找到本省的政策。在此,还请知晓情况的各省原民办教师们多多提供政策文件或实例,以便为大家答疑解惑。

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由来已久。这么多年来,国家和各省出台过一些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文件,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一些政策并没有得到更好的有效执行,一些原民办教师受各种条件制约和限制,对本省相应的原民办教师的政策待遇并不十分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和传播的不及时,必然导致有很多原民办教师对这块不甚了解。

具体到湖南这块原被辞退民办教师的养老问题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几个方面:(后面附有文件的详细图片,请参阅)

一、原辞退的民办教师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不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2〕119号)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为与城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城镇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具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农村户籍各类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现没有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原辞退的民办教师,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申请领取生活补助。

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

凡1986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和1999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进入代课教师队伍的,累计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上,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湖南省各地区个市县人社局社保处将根据工作年限,按三个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计发生活困难补助,凡工作5至8年(含5年)每月60元,8至12年(含8年)每月90元,12年(含12年)以上每月120元。

发放过程中,各地区各市区人社局将认真搞好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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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教龄满15年的享受退休金待遇,教龄不满15年的补交够15年养老保险,同样享受退休金待遇。毕竟他们在国家师资缺乏的时候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人才,希望我们国家不要让这些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的人流汗又流泪,也要叫他们享受国家富强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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