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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读: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①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护身符,终身制,终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③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一样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方,资方无需支付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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