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制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這幾天東北某地生產的藥品安全問題,成為全國熱議的焦點。藥品關係著人民的身體健康,製售不合格藥品觸犯的不僅僅是法律,更觸犯了人類道德的底線。對於製售假藥的企業,不嚴懲不足以彰顯社會公義,不嚴刑峻法無法震懾罪犯。好消息是,就在今天,東北某地的藥廠負責人已被審查,這令全國人民拍手稱快。

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製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說完了剛發生在身邊的新聞,我們再來看看在古代,政府是如何處理製售假藥的。

唐朝時期,對製售假藥處罰非常嚴厲。

銷售假藥品致人生病,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銷售假藥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絞刑;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售賣假藥品致人死亡的,商家按過失殺人罪論處。

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製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到了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期,朝廷頒佈了《市易法》,規定藥品由國家專賣,不允許私人制作和經營藥品。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朝專門設置了負責製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兩個官方機構各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大印。藥品生產打上官方標籤,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假藥生產。

此外,皇帝也曾下詔,若有人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嚴厲懲處,

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製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宋朝是歷史上最早成立行會的朝代。宋朝為了打擊商業上的造假及不信用行為,還建立了各行各業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質量管理上充分發揮自律作用,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政府打擊有毒食品藥品”,而且對食品藥品造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製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規定,出售假藥出現了傷亡,官府會以過失傷人或過失殺人來處理。

中國古代是如何嚴懲製售假藥的不良商販的

可見,在歷朝歷代,政府都對製售、使用假藥的行為是零容忍的。社會安定關係著一個王朝的穩定。人命關天並不是虛言妄語,它是一個王朝是否應該存在的關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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