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你怎么看?

旅游博览李国平


首先纠正下出题者的常识性错误,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等18人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只能提请,而是否逮捕则由检察院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闹的沸沸扬扬的问题疫苗事件今日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该起案件属于结伙作案,按照正常的程序在刑事拘留三日后可以延长拘留至三十日,但是从7月24日刑事拘留到今天的提请批准逮捕,中间仅仅用了5天的时间,可以看出国家对该案件的重视程度。

从今天的通报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罪名提请逮捕的,也就是说对于长春长生的问题疫苗事件基本有了一个定性,是“劣药”而并非“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以最高无期徒刑的处罚,而这批涉事狂犬疫苗并没有投入市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很多人会愤愤不平,影响这么恶劣的事情处理会这么轻吗?

我则不认为是这样,因为从最近的通报的内容来看都是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违法犯罪事实。

我认为,如果某一起案件特别复杂,在30日的侦查时限内无法最详实的固定证据,办案机关可以先以一起案件启动刑事程序,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有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也是可取的。所以说在下一步高俊芳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百白破疫苗的调查取证工作也会随之进行取证核实,如果有其他罪名的话,一经核实也会会快进入程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背景下,我们要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定会给大家一个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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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华帝


看到这份通告了,不得不说心情有些沉重!

7月29日,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逮捕,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新证据,高俊芳等人很有可能,最终被以相同的罪名,向法院起诉,并作出与此罪名相当的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此罪名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在此之前,包括笔者在内,有无数网民在不断呼吁,希望对高俊芳执行最严厉的刑罚,即判决其死刑,以解无数民众心头之恨。

但从目前查明的事实,以及批捕罪名来看,显然与网民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

我们注意到,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两个量刑幅度,要想最终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必须满足”后果特别严重“的条件。

第二,何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个问题有所说明。

根据以上鸡解释: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第三,高俊芳等人最终可能被判何种刑期?

主要根据造成的患者伤害程度!

那么,官方对于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是如何描述?

在7月27日19:34的”新华社“微博文章《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文中,有如下说明,文字内容如下:

另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近几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未见异常。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发生率为万分之0.2,未见严重不良反应。2017年我国狂犬病发病人数为516人,近几年呈逐年下降趋势。

对照以上文字,我们大概可以猜出结果。

未见严重不良反应!

再对照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解释》,假如真的”未见严重不良反应“,就应当适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即:高俊芳等18人,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四,事情或许还有转机,因为还有百白破呢?

当然笔者认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并不只是高俊芳的最终罪名,因为在“提请批捕”中,只提到了狂犬疫苗,未提到百白破。

我们都知道,在某些复杂案件中,由于犯罪事实较多,需要查明的案情复杂,可以先就已经查明的一些犯罪事实,先期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然后等其他犯罪事实查清后,再行合并审理。

希望高俊芳一案,就是这种情况!

拭目以待!


99随便


我的观点是: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等18人提请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随着掌握证据变化,罪名可能变更。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罪,最高刑是无期;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最高刑是死刑。狂犬病疫苗无效等同于杀人,却无法认定为假药,只能认定为劣药,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

  高俊芳等人最大可能性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罪,如果证明销售额超过200万元,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下面详细论述:


为什么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捕?

这次公安机关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董事长高某芳等18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可能很多人疑惑,为什么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呢?这就涉及到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综上,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长春长生的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高俊芳等人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与国家标准不符的其他成分,则高俊芳等人可能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而非危险犯

这次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高俊芳等人人提请批准逮捕,基本可以推定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已经被认定为劣药。

但是,并非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就必然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第142条,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该法定的犯罪行为)或抽象危险犯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致人死亡,则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在媒体曝光之后、高俊芳等高管被刑事拘留之前,长春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无法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办案机关能够证实涉案批次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公安机关以A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B罪批准逮捕,法院以C罪判决,这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并不罕见。随着办案程序的进行,掌握证据的变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可能变更罪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废除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最高刑是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最高刑法无期徒刑。两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相差很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低,量刑高,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入罪门槛高,量刑比生产、销售假药罪低。

但是,劣药的危害,就一定不如假药大吗?代购国外合法药品入境,被认定为假药,但可能是救命药,却最高面临死刑;而国内药厂生产造假,问题疫苗危害巨大,尤其像狂犬病这种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疫苗无效等同于杀人,却无法认定为假药,只能认定为劣药,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

如果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就无法对长春长生的高俊芳等人定罪。除非证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造成了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这点是很难举证的。因为狂犬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基本上是100%,狂犬病疫苗已经注射入体内,如何证明因果关系呢?

因此,我建议,由于药品安全涉及公众健康,人命关天,区分假药和劣药并无必要,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完全可以合并,同为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

对高俊芳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判无期

但是,在刑法修订之前,无法对长春长生的高俊芳等人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那么,作出被人民日报批评为“既胆大包天,又伤天害理”的恶劣行径的高俊芳等人,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长生生物的高俊芳等人更大的可能性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即,如果办案机关通过相关证据(如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能够证明长春长生生物销售问题疫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对高俊芳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未销售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高俊芳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法律人周筱赟


29号长生之药的老总高俊芳被依法逮捕,这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最起码闹得沸沸扬扬的,假疫苗事件主要负责人,没有逃出法网之外没有逃离国外,这就是一件让人大快人心的事。下一步高俊芳将我面临着严峻的调查。对他制作假疫苗流通到山东的事件。进行全面的跟踪。这件事情是伤天害理的事,绝不能够宽恕。也不能是罚了一些企业的钱。就意味着这些事情得到解决了。其实对待这样的伤天害理的行为。就应该严惩不贷。他们被抓起来了,不能以制造伪劣的疫苗那样定罪,因为他们造成的伤害。绝不是伪劣疫苗的造成的,而是假疫苗造成的,你们想想劣质的疫苗可能还有, 对孩子们提高防疫能力多少有些作用。可是这些假能一秒被鉴定为根本对防疫没有任何的作用。你说这些害人的疫苗于假的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我说,对待他们这种人就该以照作假疫苗的那种标准来定罪。判他无期徒行勇不得保释和减刑。把他们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拍卖然后归国库。再拿出一部分钱来对那些受害的孩子们进行补偿。



伊春美食美客


本人回答了2个针对长生生物的问题,也在问题中对高俊芳罪名的走向做了回答,而今天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也完全印证了我前面的回答。

虽然并不符合主流舆论的谴责,不过这就是事实,虽然长生生物行为可恶,但是正儿八经来说确实只是“劣药”,而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来定性批准逮捕,也确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一开始我就回答了,高俊芳不会被判死刑,是因为定性为“劣药”,最高顶多判无期,而现在公安以“生产,销售劣药罪”来提请检方逮捕,已经可以说高俊芳死不了了。


当然,其实高俊芳这么大年纪了,一直都养尊处优,而监狱又是很残酷的地方,或许让其坐牢是最好的惩罚,毕竟活这么大年纪了,该享受的也享受了,死也没什么。

而做牢对于这种养尊处优习惯的人来说,可能是生不如死。有时候判死也并不是最好的惩戒手段。


不过以现在的情况来说,高俊芳判无期的可能性非常小,毕竟是公司行为,虽然高俊芳要负责任,但是责任并不会很大,看后续发展调查吧。如果能查出她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嘿嘿……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不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该判她毁灭证据罪!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对长生生物假疫苗事件涉事人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还在继续,但这也算是给了广大民众一个初步的交待,牵动全国人民内心的重大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初步进展,对此,我们也更加期待国家继续严厉制裁相关违法人员,一个也不许放过!
据悉,在接受国家药监局的飞行检查之前,长春长生方面试图销毁存有高俊芳等人犯罪证据的60多块电脑硬盘,他们这样做不过是“垂死的挣扎”罢了,这种行为对他们来说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此次国家严查的力度势不可挡,谁敢从中作梗,不仅国家不允许,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谴责也会让这些人无处躲藏。目前,长生生物已经接到来自吉林省药监局关于针对去年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罚款长春长生344.29万元,没收其《药品GMP证书》,真的是大快人心!


目前,长春长生相关文件已被查封,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到底会如何判刑,我国《刑法》做出规定:

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屋漏偏逢连夜雨,与此同时,资本市场迎来了退市制度的修改,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有权作出暂停或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要求。而长春长生做出如此不能容忍之事,随时面临着退市的风险。这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对生产假药劣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相比之前拘留的15人,这次相关部门的逮捕申请中又多出了三个人,相信随着调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将会有更多的真相水落石出,相关部门也会一个不落地将违法者揪出,判以最为严厉的处罚,还受坑害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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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无畏之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陈丹青曾说: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一教育,二医疗,三法律。无论社会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

其实天灾并不不可怕,但是这些人为的惨祸将我们的国民伤的体无完肤,在个人利益面前,这些人已抛却了做人的底线,自甘堕落,为所欲为,致法律于不顾,做着伤天害理的事。孩子是一个祖国的未来,换句话来说,假疫苗事件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个孩子和家庭,这一定关乎到我们国家未来。

多行不义必自毙!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生物公司董事长逮捕这件事对广大的老百姓来讲是一条大快人心的好消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就已经很大了,法律的正义之剑已高高擎起,在法律的审判席上正义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鹏哥生活风向标


直接用视频来回答。

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要有起码的道德底线。\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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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一贵


长春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捕长春长生生物公司有关责任人,肯定令不少人失望,也有些出乎本人意料之外。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变质的、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现查明的违法事实有:一是部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那么用变质原料生产的药品必然是变质的;二是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即生产结束后未按规定检验药品药效;仅此两条违法事实均已符合按假药论处的条件。

个人认为应该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批捕。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这个案子要从严从重处理,长春警方的做法值得商榷。


唐人098


制造假药,有违人伦,伤天害理,罪大恶极!

这件事惊动了中央,惊动了整个中国,毕竟关系到幼儿和病人的安危,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因为一支疫苗,可能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健康与生命,更是国民对国家医药安全的信任!

对这家生物公司的关停和处罚,对涉事人员的刑事追究,甚至于判决死刑,于情于法都不为过!

每每想起这些用于婴幼儿的劣疫苗,用于急需救命的假疫苗,出离愤怒,以致心痛到无法呼吸!请问,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的制造者,生产者,监督监管渎职者和疾控中心的使用者,你们数钞票的时候可曾听到无辜的婴儿的呻吟和哭喊了吗?午夜梦回,可否害怕遭天谴被雷劈!

相信有正义的呼声,公正的法律,国家的重视,老百姓会得到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唯利是图草菅人命的罪人会被依法严惩,人人诛之而后快!

生活依然延续,本公平心,做善良人,做正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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