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船舶承租人停運了,出租人留置船載貨物怎麼辦?

头条|船舶承租人停运了,出租人留置船载货物怎么办?

2018年6月24日,海南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發佈停業消息,引發航運業震盪。廈門海事法院曾於2014-2015年間集中審結上海港泰公司停業引發的類似糾紛案件。為助益相關方正確行使權利,小編特就該系列案件的審理情況形成綜述,收集相關判決評析,並邀請資深法官就案件法律問題進行深度解讀,專期三條予以推出,以期為防範與化解相關風險提供參考。

船舶承租人停運引發的出租人留置船載貨物系列案綜述

“恆輝2”輪承租方上海港泰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停運,船舶經營人及船舶所有人石獅恆通公司及蔡延博因無法收回船舶租金,故指令“恆輝2”輪中途停靠泉州肖厝港碼頭,以港泰公司拖欠其相關費用為由,要求船載貨物的多家貨主及以及以港泰公司為承租人的集裝箱出租人與之簽訂協議並支付集裝箱貨物碼頭裝卸費、堆存費及提貨費後方可辦理提貨提櫃手續,引發了一系列群體性的維權糾紛。

头条|船舶承租人停运了,出租人留置船载货物怎么办?

一、訴前和訴訟中的海事強制令申請案件

根據海訴法第四章的規定,海事強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海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作出海事強制令應滿足三個條件:

  • 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 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 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本案中,集裝箱班輪經營人上海港泰公司倒閉的消息在糾紛發生時已見諸報端,部分貨主因此糾紛亦向公安局報警,甚至向政府部門信訪,原計劃一週左右的航程卻因故拖延一個月未到目的港,船上的糧食和煤炭等貨物因此處於黴變或自燃的危險境地,情況不可謂不危急。貨主和集裝箱出租人因此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責令船東放箱放貨,並提供了適格擔保,符合海事強制令發佈的條件。

貨主與集裝箱出租人權利受到侵害時,以何種手段救濟直接影響了能否及時停止侵害,挽回損失。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採取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方式無疑最為直接。但船載貨物涉及眾多貨主,提貨需要碼頭的配合與協助,同時也產生了碼頭費用的問題。本案有的貨主為避免因等待導致貨物損失進一步擴大,最終選擇以簽訂港航協議和放貨協議的方式解決集裝箱貨物滯留的問題,暫時緩和了雙方的矛盾,防止各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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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主及集裝箱出租人與船東簽訂協議,船東放貨後,貨主及集裝箱出租人以前述協議系乘人之危要求撤銷並返還費用

石獅恆通公司作為“恆輝2”輪出租人與船舶經營人,實際控制、佔有案涉貨物與海運集裝箱,意圖實現“恆輝2”輪期租合同項下船舶租金債權,並獲取其自身的不正當利益,名義上以自願簽訂《協議書》形式,實際掩蓋其船舶期租合同項下租金債權難以實現之目的,以滯留船舶非法留置集裝箱為手段,利用原告處於危難處境,以支付高額費用換取交付貨物為苛刻條件,迫使原告作出對己嚴重不利選擇,違背原告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船舶經營人和所有人意圖通過留置船舶及船載集裝箱貨物的形式,迫使貨主及集裝箱出租人以自願簽訂《協議書》形式,違背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以高額的“贖金”提取集裝箱及貨物。其留置船載集裝箱貨物的行為於法不符,已構成非法留置,而上述一系列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關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可予以撤銷的規定,應予以撤銷。且以此《協議書》為依據收取的高額提貨費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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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主及集裝箱出租人未與船東簽訂協議,而是直接按船東要求付款後到法院起訴

船東留置船載貨物後,要求貨主和集裝箱出租人支付碼頭堆存費、轉運裝船費以及運費等費用,為避免貨物滯留、損失進一步擴大,有的貨主和集裝箱出租人未與船東簽署協議,直接支付了各項費用,提取貨物或集裝箱,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船東返還被索取的費用並賠償其續運箱貨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船東存在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的行為,其索取的費用除為貨主利益所支付的合理卸貨等費用外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轉運裝船費等系船東為維護貨主和集裝箱出租人的利益或者根據他們的要求而發生,其有權向他們主張。至於續運的費用和損失,在港泰公司失聯導致船東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辯權,船東有權中止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並採取減損措施。故貨主和集裝箱出租人要求船東承擔續運費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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