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最高法民一庭:帳戶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干货|最高法民一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干货|最高法民一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問:“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賬戶進行經營活動。由於出借方負擔債務,導致賬戶被查封或凍結,借用賬戶的一方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被查封或凍結的賬戶內的資金歸借用人所有,此類情形如何處理?”

干货|最高法民一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裁判規則

1.借用賬戶內的資金應認定為歸屬於名義存款人——丙公司與乙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通過協議等形式借用賬戶並存入資金,依照外觀主義原則等應認定賬戶內資金屬於名義存款人。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3輯(總第51輯)

2.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借用賬戶協議中的資金歸屬應按銀行賬戶記載的情況確認——黑龍江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潤祥工業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建設集團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賬戶借用關係,其系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賬戶資金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號:(2017)黑民終153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干货|最高法民一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司法觀點

1.借用賬戶與賬內資金歸屬如何認定?

當事人通過簽訂賬戶借用協議等形式,導致名義存款人與實際存款人不一致時,如果名義存款人的債權人主張將該賬戶內資金作為名義存款人的責任財產清償債務,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應當按照賬戶記載的存款人認定賬內資金的歸屬。

(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3輯總第51輯,執筆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沈丹丹)

2.賬戶借用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關於借用賬戶的協議,能否作為資金歸屬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銀行賬戶記載的情況確認資金的歸屬。另一種意見認為,借用賬戶雖然違反了國家相關管理規定,但並不影響對賬戶內資金歸屬的確認。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比較合理。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動產,其本身存在無法辨別的困難,同時又是一種價值符號,流通性系其生命。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是行使貨幣流通手段的一種方式,在銀行賬戶發揮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賬戶內貨幣的佔有與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貨幣合法轉入即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交付行為,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摘自《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裁判思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瑩,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2016年合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以銀行存款為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對於銀行存款,原則上按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名稱判斷款項是否為被執行人所有。賬戶借用人以其系款項實際所有權人為由主張排除執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案外人以錯匯款項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除案外人有證據證明款項已被特定化的外,原則上不予支持。

(來源:山東高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專題調研研討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