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一村主任冒領征地補償款 如數退贓被罰10萬元

東南網寧德10月24日訊(本網記者 陳翊群 通訊員 劉陵雄)私自變更村道、溝渠約1.7畝,冒領徵地補償款共計5萬多元……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了這起貪汙罪案,被告人羅某(男,原福安市康厝鄉某村村民主任)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2015年6月,羅某在協助政府徵地過程中,發現村中有村道、溝渠1.707畝,共計涉及約5.2萬元徵地補償款未確權至任何人名下,屬村集體所有。羅某“靈機一動”,私下將這1.707畝村集體財產虛報至其個人及其父親羅某名下,變為“私有的”。羅某“順道”冒領了這筆徵地補償款,用於其個人生活開支。然後好景不長,羅某的這一行為被村民發現並被揭發。

2016年11月,被告人羅某被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帶回審查。到案後,被告人羅某向福安市人民檢察院退出全部贓款人民幣51982.8元。2017年3月24日羅某因犯貪汙罪,被公訴至福安法院。

福安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手段,侵吞公共財物51892.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司法行政機關所作的調查評估意見,福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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