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強制執行時,另一方有的權利執行?

裁判要旨

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之一,在其因個人債務導致涉案房產被執行時,配偶另一方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案例索引

《唐雲珍與楊春、成國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7)最高法民申4568號】

爭議焦點

夫妻共同財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強制執行時,另一方是否看基於其所享有的權利排除執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關於作為執行依據的調解書是否錯誤的問題。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本案的執行依據是(2012)蕪中民二初字第00227號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227號調解書),唐雲珍提交蕪湖市公安局詢問筆錄等作為新證據,擬證明成國全欠楊春574萬元是虛假債務。唐雲珍還主張,完整的欠條能夠證明欠條不真實、債務系虛構,227號調解書系在中止審理原因未消除的情況下形成,屬於程序錯誤。唐雲珍的上述再審理由均為對227號調解書提出異議,認為該民事調解書錯誤。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通過對227號案件的申請再審解決。本案是唐雲珍對227號調解書的執行提出的異議之訴,是在原調解書強制執行過程中,唐雲珍提出的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形成的,是獨立於原調解書的另外一訴。唐雲珍認為原調解書錯誤的理由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本案僅應審查唐雲珍對案涉蕪湖市泰華園公寓2088A號、天置山莊7幢8號房產是否享有權利,以及如果享有權利,是否能排除楊春對案涉房屋的執行要求。

二、關於本案的申請再審理由是否成立。(一)唐雲珍稱二審違反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僅一人開庭,判決書卻三人署名,程序違法。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即二審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可以不開庭審理。唐雲珍關於程序違法的理由不成立。(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成國全以個人名義出具574萬元的欠條,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判決認定該債務為成國全、唐雲珍夫妻共同債務不當。但即使該債務為成國全個人債務,而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即唐雲珍對該房產與成國全共同共有,因成國全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之一,唐雲珍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故原判決認定案涉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錯誤,但駁回唐雲珍訴訟請求的結果並無錯誤。

夫妻共同財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強制執行時,另一方有的權利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