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将要介绍的案例,则是分析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类特殊人群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案号:(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9号

2014年3月,某酒店聘任徐某为酒店的总经理,《聘书》中载明:聘任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止,徐某月工资为16000元,“酒店现委托徐某全权代表股东负责处理酒店一切事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014年8月酒店通知徐某不用再上班,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徐某领完8月份的工资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于2014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裁决”。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此案一审审结后,徐某又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

  • 《聘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酒店是否应向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法客释法

  • 《聘书》是否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机械、片面地只从字面理解,应结合其具体内容进行认定。如《聘书》中只写明聘任职位,聘书内容不包含工资待遇、聘用期限,职权范围等主要内容,则该《聘书》只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得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聘书》内容包含了薪资待遇、工作期限以及职权范围等主要条款并已加盖聘任单位印章,劳动者是在接收《聘书》后入职,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并领取工资待遇,视为该《聘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聘书》即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有权限负责单位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劳动合同属于该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类人员已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但被拒绝的情形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该类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其离职后无权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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