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課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讓文明殯葬蔚然成風!

法治微课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让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 一場喪禮,3天宴席吃掉16萬元;

  • 一些殯葬商家巧立名目,甚至還燒“紙二奶”“紙品牌護膚品”等;

  • 一些“白事先生”殯葬服務一條龍,“想怎麼玩兒怎麼玩,包滿意”……

法治微课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让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殯葬改革是天下難事,難就難在要破千年舊俗。然而,風俗習慣總是隨著社會的演進而改變、隨著文明的進步而進步的。

近年來,我國大力倡導殯葬移風易俗,節儉辦喪,厚養薄葬,體現文明風尚,同時也推出了一系列的規範殯葬服務、體現為民惠民、推行綠色殯葬、肅清行規行風的政策措施。然而,在一些傳統觀念較重的地區,喪事大操大辦依然較為嚴重。

辦個喪事花掉一家十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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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陽的曾女士,被父親葬禮後的賬目嚇了一跳:前後花了40萬元,還不算買墓地的錢。而自己夫妻倆一年的收入,僅有4萬。由此算來,相當於一家十年的收入。

“我們姊妹五個,兒女多,就想著給父親辦一場體面點的葬禮,街坊鄰居都是熟人,辦簡陋了面子上也過不去。”曾女士說。

為了“面子”,這場葬禮便朝著她們想不到的陣勢擺開而去:3天流水席,一天3頓,每頓25桌坐得滿滿當當,“街坊鄰居認識不認識的都來了,我也分不清誰是誰的熟人,3天下來光宴請費用就花了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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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也得“高標準”,做法道士、樂隊、哭喪團隊一個不能少,甚至還在追悼會後請了演藝團隊表演。出殯那天,十餘輛小車引著租來的3輛大巴車,車上有陣容龐大的古典、西洋樂隊,還有一車專門拉的是“群眾演員”,每名“演員”發一包煙、50元現金。曾女士說,從家裡到殯儀館火化再到墓園,一路上幾十公里,“買了一整車的鞭炮,車上兩個專門放鞭炮的,一路上鞭炮不停”。

這場為街坊鄰居稱道的“大氣”喪禮,卻讓曾女士及姊妹們難以“舒心”。“攤到我一家,不吃不喝兩年才能存下這麼多錢。”葬禮大大超出了承受能力,讓曾女士有些後悔,“很多錢沒必要花”。

在一些縣裡看到,送葬隊伍沿著大街綿延數百米,浩浩蕩蕩。一隊數十人的西洋樂隊奏著喪曲,夾雜其後的是身著各色制服的八音隊、花圈隊、車鼓隊等。家屬跪在一家酒店門口答謝,花了半個多小時才送走隊伍。幾個人湊一夥,遊一次收費2000元,生意好時一天可以接3單。

閩南這邊好面子重禮儀,長的送葬隊伍有兩三公里,有時候鞭炮一路放。基本上,普通人婚喪嫁娶至少要花一二十萬。

在河南南陽一些農村,喪葬大操大辦經常出現。有些人把喪事當作攀比形式,辦起酒席來講排場、比闊氣,大肆鋪張浪費,“辦個喪事……家屬都拖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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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託”等煽熱喪葬奢侈攀比的歪風

而在一些地方,喪葬奢侈攀比歪風嚴重,也不僅是由於舊風陋習。

一位自稱河南排名第三的“白事先生”,向前來諮詢的顧客兜售:“墓地風水很重要,保證能挑選到好的陰宅,可以庇佑後人。我這邊想怎麼玩兒怎麼玩,包滿意,不用火化,想找塊地土葬也有門兒。”

所謂“白事先生”是長期遊走於喪主和殯葬服務業之間的一群人。因為缺乏監管,一些利慾薰心的“白事先生”成了“白託”。他們常年在醫院附近“蹲點”“偵察”,蒐集喪主信息,其喪葬服務項目也“無所不包”。有些喪主痛苦無助,不知道如何辦理喪事,“白託”便藉機矇騙,想盡辦法誘導,從中牟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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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商家也依託風俗習慣,藉機大肆“發揮”,利用喪事家屬的“孝心”與“虛榮心”,巧立名目誘導消費,為殯葬奢侈浪費和盲目攀比煽風點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僅“為逝者燒紙屋、紙錢”這一習俗,如今已被一些商家嚴重異化,“比如紙屋分為一層平方、二層樓房、洋房、別墅,品質不同價格也逐步飆升;還有燒各種品牌的紙汽車、空調、彩電、手機等,甚至還燒‘紙二奶’。更啼笑皆非的是,還有燒模仿某知名品牌的紙護膚品,外觀做得和真品差不多,要價600元一套。”

一些地方的喪葬儀式上,有些商家甚至以“傳統習俗”名義斂財。有的辦喪商家搞出一種所謂“孝子射箭”儀式,用紙紮一些小橋、小紙人,讓孝子孝孫用弓箭射,幾塊錢一箭,射中越多子孫越興旺發達。有時僅這麼一項,喪事家屬就要掏出上千元。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下面給大家普及下《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汙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 建造墳墓 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世俗人情,貴在真誠

切勿盲從、攀比

避免“死”要面子活受罪

節儉辦喪,厚養薄葬,體現文明風尚

法治微课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让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綜合來源 | 新京報、正義網

編輯 | 福建《政務新媒體》採編中心 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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