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让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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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场丧礼,3天宴席吃掉16万元;

  • 一些殡葬商家巧立名目,甚至还烧“纸二奶”“纸品牌护肤品”等;

  • 一些“白事先生”殡葬服务一条龙,“想怎么玩儿怎么玩,包满意”……

法治微课堂|“死”要面子活受罪?让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殡葬改革是天下难事,难就难在要破千年旧俗。然而,风俗习惯总是随着社会的演进而改变、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进步的。

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殡葬移风易俗,节俭办丧,厚养薄葬,体现文明风尚,同时也推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殡葬服务、体现为民惠民、推行绿色殡葬、肃清行规行风的政策措施。然而,在一些传统观念较重的地区,丧事大操大办依然较为严重。

办个丧事花掉一家十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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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的曾女士,被父亲葬礼后的账目吓了一跳:前后花了40万元,还不算买墓地的钱。而自己夫妻俩一年的收入,仅有4万。由此算来,相当于一家十年的收入。

“我们姊妹五个,儿女多,就想着给父亲办一场体面点的葬礼,街坊邻居都是熟人,办简陋了面子上也过不去。”曾女士说。

为了“面子”,这场葬礼便朝着她们想不到的阵势摆开而去:3天流水席,一天3顿,每顿25桌坐得满满当当,“街坊邻居认识不认识的都来了,我也分不清谁是谁的熟人,3天下来光宴请费用就花了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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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礼也得“高标准”,做法道士、乐队、哭丧团队一个不能少,甚至还在追悼会后请了演艺团队表演。出殡那天,十余辆小车引着租来的3辆大巴车,车上有阵容庞大的古典、西洋乐队,还有一车专门拉的是“群众演员”,每名“演员”发一包烟、50元现金。曾女士说,从家里到殡仪馆火化再到墓园,一路上几十公里,“买了一整车的鞭炮,车上两个专门放鞭炮的,一路上鞭炮不停”。

这场为街坊邻居称道的“大气”丧礼,却让曾女士及姊妹们难以“舒心”。“摊到我一家,不吃不喝两年才能存下这么多钱。”葬礼大大超出了承受能力,让曾女士有些后悔,“很多钱没必要花”。

在一些县里看到,送葬队伍沿着大街绵延数百米,浩浩荡荡。一队数十人的西洋乐队奏着丧曲,夹杂其后的是身着各色制服的八音队、花圈队、车鼓队等。家属跪在一家酒店门口答谢,花了半个多小时才送走队伍。几个人凑一伙,游一次收费2000元,生意好时一天可以接3单。

闽南这边好面子重礼仪,长的送葬队伍有两三公里,有时候鞭炮一路放。基本上,普通人婚丧嫁娶至少要花一二十万。

在河南南阳一些农村,丧葬大操大办经常出现。有些人把丧事当作攀比形式,办起酒席来讲排场、比阔气,大肆铺张浪费,“办个丧事……家属都拖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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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托”等煽热丧葬奢侈攀比的歪风

而在一些地方,丧葬奢侈攀比歪风严重,也不仅是由于旧风陋习。

一位自称河南排名第三的“白事先生”,向前来咨询的顾客兜售:“墓地风水很重要,保证能挑选到好的阴宅,可以庇佑后人。我这边想怎么玩儿怎么玩,包满意,不用火化,想找块地土葬也有门儿。”

所谓“白事先生”是长期游走于丧主和殡葬服务业之间的一群人。因为缺乏监管,一些利欲熏心的“白事先生”成了“白托”。他们常年在医院附近“蹲点”“侦察”,搜集丧主信息,其丧葬服务项目也“无所不包”。有些丧主痛苦无助,不知道如何办理丧事,“白托”便借机蒙骗,想尽办法诱导,从中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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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商家也依托风俗习惯,借机大肆“发挥”,利用丧事家属的“孝心”与“虚荣心”,巧立名目诱导消费,为殡葬奢侈浪费和盲目攀比煽风点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仅“为逝者烧纸屋、纸钱”这一习俗,如今已被一些商家严重异化,“比如纸屋分为一层平方、二层楼房、洋房、别墅,品质不同价格也逐步飙升;还有烧各种品牌的纸汽车、空调、彩电、手机等,甚至还烧‘纸二奶’。更啼笑皆非的是,还有烧模仿某知名品牌的纸护肤品,外观做得和真品差不多,要价600元一套。”

一些地方的丧葬仪式上,有些商家甚至以“传统习俗”名义敛财。有的办丧商家搞出一种所谓“孝子射箭”仪式,用纸扎一些小桥、小纸人,让孝子孝孙用弓箭射,几块钱一箭,射中越多子孙越兴旺发达。有时仅这么一项,丧事家属就要掏出上千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下面给大家普及下《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世俗人情,贵在真诚

切勿盲从、攀比

避免“死”要面子活受罪

节俭办丧,厚养薄葬,体现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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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 | 新京报、正义网

编辑 |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 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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