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法不容 公法联动打击拒执罪

吉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恶意转移财产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万安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对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立案侦查。

2015年3月开始,邹某用自己所有的挖掘机为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打石和取土,双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然而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仅仅支付了邹某2015年3月份的挖掘机工程款,拒绝支付2015年4月、5月、6月的工程款合计6万余元,邹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冻结了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各股东的股权,要求其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变更股权。同时向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11日法院判决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邹某支付挖掘机工程款66532元。判决书通过公告送达,送达给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判决生效后,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第一时间内以邮寄、电话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告知执行法官其已将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转卖给了他人。后经执行法官查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以人民币299万元卖给了8个案外人,并分三批分清价款,且此款均转入曾某某的个人账户。

被执行人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当机立断,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遂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日前,公安局已立案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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